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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司法解释及文件〕
1.《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法释〔2001〕30号)
第18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法释〔2003〕19号)
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指引〕
李汉兰与付翔离婚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
裁判要点:夫妻财产“约定不明”,不适用一般合同解释原理,应当直接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