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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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评析

(一)本案的纠纷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双方签订的《XX项目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以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B建筑公司提出《补充协议二》没有盖章,不代表公司行为。事实上,陈某在签订《补充协议二》的过程中,是以B建筑公司名义进行签订协议的,根据A实业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工程联系单等证据均可以相互印证陈某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其签订《补充协议二》以及在该项目工程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B建筑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补充协议一》第三条第八项约定:“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节能、防雷、水电安全功能检测等所有施工资料及与之有关的验收工作,并报送X市城建档案馆审查,于2012年4月10日取得资料合格证。”第四条约定:“乙方(B建筑公司)必须配合甲方(A实业公司)的竣工备案工作,并按时完成甲方提出的要求。”合同签订后,B建筑公司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陈某签名确认。南坡别墅初验欠缺资料及整改措施等与工程相关项目内容。2012年4月24日,B建筑公司承接该项目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既然B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已通过验收,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应提交资料。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依照合同及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竣工备案材料的事由,故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既要有合同依据,也要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办理备案登记需要的资料相一致,所以,本案作为原告的诉请提交的竣工备案资料是非常详尽的,从一审诉请对方要提交的资料为: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3.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4.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提供原件)、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原件);6.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款支付清单及相应发票(均提供原件);7.建筑主体和附属工程的纳税情况证明(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8.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的整改回复单(提供原件);9.办理施工报建时未提交的“工伤保险凭证”(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二审期间由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减少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的文件,所以,建设单位撤回要求建筑公司提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的整改回复单》原件的请求。

(三)作为工程承发包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必须要对建筑业(包括但不限于高速路、轨道、隧道、桥梁建设)及房地产业的公司各个环节和流程有所了解和掌握,例如在本案所涉的一项争议就是关于办理施工报建时未提供“工伤保险凭证”的认定问题,作为代理人应该知道工伤保险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应当为建筑工人提供的保险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先行为施工企业代为支付了劳保金,其工伤保险凭证应由施工企业保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B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证实A实业公司已收到工伤保险凭证,所以法院判令B建筑公司履行义务将该凭证经审核原件后,提交复印件给A实业公司建档备案。[2]

【点评】施工单位为了确保自己在工程款结算中掌握主动,惯常采用控制施工场地和工程技术资料为谈判手段,效果有时是明显的,但这并不是理智和合法的,它也蕴含了相应的风险。本案原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交付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和开具工程款发票,法院也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主张。但司法实践中,这类判决生效后往往难以得到执行。因此,法院通常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避免进入执行程序。

(点评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镇慧)


[1]李松涛,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号:(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225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