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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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省D公司、梁某等15名业主与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中的处理意见,评定乙地(含水、电设施,不含室内装修设施部分)原状的新建造价,评估费用由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负担;自费用评定之日计30日起,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方式按照综合楼的原设计标准、原使用要求为上列16名原告恢复综合楼(含水、电设施,含房屋装修设施部分)的原状:如综合楼修复费用为新建造价的70%以上(含70%)时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如修复费用不到新建造价的70%时则按照X号《房屋安全鉴定书》中的处理意见采取修复的方式;房屋的装修设施部分应按照广东I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中的物业装修概况分别予以恢复原状;修复或拆除重建的费用及恢复房屋装修设施原状的费用由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共同负担;修复或拆除重建及房屋装修的相关报批、验收等手续及费用,由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共同办理及承担,上列16名原告应提供协助。被告广东省C公司对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各原告从2000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由原告广东省D公司向房管部门申请按乙综合楼首层的办公用房性质以同期私房参考价标准评定租金,原告梁某等业主各自向房管部门申请按乙综合楼X号房的住宅用房性质以同期私房成本标价标准评定租金,在评定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分别一次性赔偿给上列16名原告,其中应分别扣除法院实施先予执行措施由被告A公司已支付给梁某等业主的金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至被告履行完毕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并通知上列16名原告回迁乙综合楼之日止,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仍应按月按上述评定的租金标准分别赔偿给上列16名原告。被告广东省C公司对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一次性向原告广东省D公司赔偿电话迁移工料费1800元、供排水修复费50000元、自来水管维修费3800元、房屋安全鉴定费9889.50元、危房维修方案设计费5000元、危房维修设计方案预算收费12000元,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分别一次性向原告梁某等业主赔偿装修评估费各800元;被告广东省C公司对被告广州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省D公司、梁某等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7940元,由原告广东省D公司负担6110元、梁某等业主负担144至216元不等,由被告广州市A公司、广州市B办公室、广东省C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预交,法院不退回,由三被告迳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