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32 职工下岗问题的法律处理意见
业务背景
北京某建筑公司对后勤保障系统进行改革,交由社会承包单位管理。原该岗位职工身份隶属关系不变,待遇不变,但其工作需要由社会承包单位安排,并由承包单位与职工签订岗位责任书。由于部分职工对签订岗位责任书有抵触,单位拟安排该职工下岗。为此,法律顾问出具本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建筑公司
时间:2005年6月23日
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就贵公司安排张某、赵某下岗事宜,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贵公司提供的信息如下:
1.贵公司引进物业公司负责后勤保障系统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物业公司应安排原来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职工14名,并分别与职工签订《岗位责任书》;
2.贵公司于2005年6月初,下发文件、张贴公告,要求职工与物业公司在本月8日下午3时前,签订《岗位责任书》,否则按待岗处理;
3.本月6日,贵公司下发《关于改革后勤保障系统中进入物业公司工作的职工有关情况通报》,再次敦促未签订《岗位责任书》的职工,必须按时签订,否则按待岗处理;
4.贵公司工作人员曾当面告知张某、赵某有关文件内容。但贵公司没有客观证据(特指录音、他们的签字、快递等非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够证实已经通知,他们也否认接到必须在本月8日前签订《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5.本月4、5日是休息日,张某、赵某连续几天上夜班,且在本月6日接受贵公司指派,到公司外参加几天培训;
6.本月16日,贵公司向张某、赵某发出《通知书》,通知他们下岗。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对单位处理职工的劳动纠纷案件,大多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即由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单位有责任证明职工有不服从管理,违反管理等行为,如果单位不能有效举证,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就贵公司与张某、赵某之间的纠纷,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两名员工知道贵公司的决定,且不存在上述第5项的情形,贵公司通知职工下岗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仅有证据证明员工“应当知道”(如张贴公告、他们工友都知道等)贵公司决定,并以此通知职工下岗,风险很大。因为“应当知道”本身就是一种的推理,一般情况下,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难以确定一个准确的标准。
另外,鉴于上述第5项的情况,张某、赵某在贵公司规定签订《岗位责任书》期间,受贵公司委派,到公司外参加培训,他们签订合同《岗位责任书》的时间应当予以顺延。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但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单位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总之,鉴于贵公司主张通知张某、赵某按时签订《岗位责任书》的客观证据不足,加之,两人在应当签订《岗位责任书》期间外出学习,贵公司以他们拒绝签订《岗位责任书》,通知他们下岗,风险较大。建议贵公司再给他们一次机会,书面通知他们立即签订《岗位责任书》,并告知他们不签订的后果。
手记
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单位以大而全闻名,企业办社会现象十分普遍,企业不仅具有生产经营功能,还具有社会管理与服务等功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转换企业职能,使企业真正做大做强,企业开始将很多社会化的功能剥离,甚至将很多后勤保障功能、辅助业务也进行了剥离。在剥离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原岗位职工的安置,有的功能交由政府管理,该岗位职工大都欣然前往;但有的功能要交由社会民营企业,从事这些岗位的职工大都不愿意离开原单位。
本案北京某建筑公司在剥离后勤系统时,对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采取的是相对缓和的做法,即原职工身份不变,岗位不变,待遇不变,但变更管理者的做法。对这一做法,很多职工也一时难以适应,于是便设法拖延时间,拖延与新的管理者签订《岗位责任书》。由于单位证明职工拒绝签订《岗位责任书》的证据不足,从和谐角度出发,法律顾问提出建议。单位最后采纳法律顾问意见,与职工重新进行了沟通,职工也签订了《岗位责任书》,一场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