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额吗?
案例分析
2015年3月,马某与好友黄某打算合伙开一家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筹划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二人签订了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马某资产占公司的65%,黄某资产占公司的35%,约定10天内筹齐资金去工商局注册登记。谁知,在此期间,黄某家中发生了一些变故,急需用钱。于是黄某便向马某提出现在自己只能出资15万元,并没有能力按照公司章程出资。那么,约定了合伙期限的合伙人,股东是否必须要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额呢?
公司章程是为了约束股东的行为,维护股东的利益而制定的,每个股东都应该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自己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马某和黄某同意了公司的章程,那么,黄某就应该按照章程履行自己的承诺,按时将资金筹齐。黄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准备好资金是违约行为,在缴纳资金的同时,对给马某造成的损失还应该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深度解析
股东认缴出资额是法定义务,公司股东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诺,未按期认缴出资额的股东,不仅要补齐出资额,还应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