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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买卖合同的外观掩盖流押实质的协议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13年2月21日,原告曹某某(乙方)与被告韩某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自愿将锦泰华府的一套住房,以10.9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房产证因开发商未办妥未发,甲方将该房屋交给乙方时,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最迟交房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乙方缴款时间为合同签字生效日即2013年2月21日。同日,被告韩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曹某某购房款10.9万元,收款人:韩某某。实际上,该笔房款并未支付,由于被告韩某某的弟弟韩某欠原告曹某某借款未偿还,原、被告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为上述欠款提供担保。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担保合同,该合同中,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的约定实际上属于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因此,该合同不能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