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正
一、行刑社会化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刑罚制度的演进,罪犯处遇和刑罚执行正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纵观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都有着一个共同趋势,即行刑社会化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一)行刑社会化的概念
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强调服刑人员与社会的交流和联系,促使其能够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目标。
罪犯与社会不可分离,帮助或者促使罪犯尽快地重新适应社会是现代刑罚执行的目标。长期以来,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主体部门,封闭的监禁刑罚必然容易产生封闭监狱与开放社会之间的矛盾,罪犯的监狱化与罪犯的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6]实践表明,将罪犯长期监禁起来与社会隔离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只有将罪犯与社会相联系或者相结合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为了避免和克服传统监禁刑存在的主要弊端,服务于罪犯的再社会化,行刑社会化主张慎用监禁刑,通过各种各样、灵活有效的刑罚方式和途径,来加强服刑人员和社会的联系,教育改造罪犯和训练其社会适应能力,让罪犯最终回归社会,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从刑罚的具体执行场所来看,行刑社会化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分别为监狱行刑社会化和狱外社会行刑。
监狱行刑社会化,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监狱行刑社会化片面谈论行刑社会化是不完整的。监狱的行刑社会化,是指监狱机关和其管理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因素,鼓励一切社会积极力量的参与,要努力放宽自身与社会隔离的界限,使监狱内环境与自由社会相接近[7];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8]
狱外社会行刑,通常指社区矫正工作。它是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延伸,可以有效弥补监禁刑的缺陷和不足,已为大多数人所认识和推崇。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指把特定条件的犯罪人放到社区,通过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矫正、监督、感化和帮助,使其得到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9]
(二)行刑社会化的起源和演变
1.行刑社会化思想起源于刑事近代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忽视对犯罪人个体的研究,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如果选择了犯罪,就违反了道义,应负道义上的责任,对其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报应,实现公平正义。17、18世纪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以及刑事古典学派思想的逐步传播,自由刑逐渐成为刑罚体系的核心,这其实就是行刑社会化产生的历史逻辑前提。
19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累犯、惯犯增多,刑事古典学派对此显得苍白无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于是,刑事近代学派应时而生。行刑社会化思想就是从近代学派那里开始萌发的。刑事近代学派认为,人的意志不一定是自由的,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人承担的责任不应是道义责任而应当是社会责任;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应,刑罚执行的根据是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主张刑罚个别化;适用刑罚应注重对犯罪人反社会性的矫正、改造,使其重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刑事近代学派对于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形成功不可没,是行刑社会化思想形成的必要理论前提。但在近代学派中,行刑社会化思想只是处在萌芽阶段,还不够系统、成熟和完善。[10]
2.行刑社会化思想在二战后蓬勃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人类遭受了巨大的灾难和空前的不幸,民主等人道的价值被重新召回,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人们对被监禁的犯罪人怀有很大的同情,认为应该对犯罪人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应尽力提供帮助以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在此背景下,欧洲大陆产生了以强调保护社会免受侵害、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和实行人道的刑罚为宗旨的学说流派,被称为社会防卫学派。社会防卫学派要求对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进行重大改革,主要表现为大量非监禁刑适用、开放式监狱建立、缓刑假释的扩大适用等。如英国、美国的刑事法律中规定的非监禁刑措施有缓刑、假释、社区服务令、宵禁令、禁入令、监管令、电子监控等;美国还囊括转处方案、中途之家、家中监狱、间歇监禁、劳动释放和教育释放、归假制度、社区扶助制度等;众多欧美国家均在相关法律中确立了开放式监狱的地位。[11]社会防卫运动的兴起,也是行刑社会化思想由酝酿走向成熟的标志。[12]随后,行刑社会化思想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得以普遍运用,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3.行刑社会化思想遭遇冲击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行刑社会化思想在美国遭到冲击,美国的刑事政策变得态度强硬,新古典主义抬头,强调刑罚的惩罚和威慑效应。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在美国的行刑实践中,假释、社区矫正、不定期刑滥用,贬损了刑法的公正性,放纵了犯罪,使得行刑社会化思想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不满;如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美国将假释当做行刑社会化的最主要形式并大量运用,许多州对假释不作最低服刑期限的限制,有的将假释作为调整监狱人口的工具,20世纪60年代美国被假释的罪犯占监禁人口的60%,70年代占70%,有的州甚至达到100%,假释被滥用,许多不该假释的罪犯被释放到社会中去了。[13]再者,美国社会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犯罪等严重犯罪大幅度激增,社会治安恶化,民众强烈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日甚一日。于是,引起了人们对行刑社会化思想的认真反思,刑事政策由松变紧,由温和变强硬。在行刑领域,缓刑、工作释放、居住方案、假释等制度都受到了限制,甚至有些州还一度废除了假释制度,比如缅因州、迈阿密州等。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缓刑和假释又有了扩大适用的表现,联邦和曾限制、废除假释的州也基本上恢复了假释。[14]
总之,应当历史地看待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在发展中受到犯罪态势等社会因素的冲击之后,又再次引领着非监禁刑的发展方向,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势,随着行刑社会化理论的逐步成熟,它对行刑实践必将产生越来越大的现实意义。
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进程中的产物,它的实施在罪犯的再社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刑罚制度所采纳,并进一步推动着行刑社会化的发展。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社区处遇、社会内处遇、社区刑罚等,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或监狱式处遇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15]它是以社区为基础并在社区执行刑罚,惩罚矫正罪犯的制度,一般配置有专职人员,如缓刑官员、假释官员、劝导人员等,同时还有非专职人员,如志愿帮助矫正的技术人员、教育人员等。[16]
2009年9月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则具体给出了中国对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行刑社会化背景下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开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提出以扩大社区矫正刑的适用为重点的监禁刑替代办法,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社区矫正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提升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提供其人格完善的原动力;认真考虑和对待罪犯的意见和诉求,激发和培养受刑人改造主体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降低刑罚成本,提升行刑改造效益。在西方社区矫正制度确立100多年来,社区矫正充分彰显了行刑社会化丰富的人道价值、民主价值、经济价值。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西方国家教育刑理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重大体现,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三)社区矫正的优越性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监禁刑而言的,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具有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1.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交叉感染是短期自由刑存在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有些罪行和主观恶习本不严重的罪犯,因判短期自由刑而被监禁1至3年,不但没有改造好,反而加重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致出狱后更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其原因主要在于,在监禁期间受到其他罪犯的熏染,并相互传授犯罪方法和技巧。这种交叉感染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监狱部门和理论学界所关注,甚至有人建议废除短期自由刑。自从适用社区矫正以来,可以说为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找到了一个很好的途径。因为,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再进行关押,避免与其他罪犯接触,他们也就无法相互传授犯罪思想和方法,而同时又可使他们原有的犯罪思想得到改造,从而减轻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对罪行较轻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一种较好的处置方法。
2.减轻监狱管理的压力。由于犯罪数量的增加,加之监狱设施的局限,许多监狱都人满为患。这不仅是房舍不足的问题,而且还涉及警员不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增加了监狱管理的难度。若把所有的罪犯,不论罪行轻重,也不论所判刑期长短,都一律关押在监狱里,势必给监狱造成过大的压力,并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适用社区矫正之后,把罪行较轻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和罪行虽然严重但经过一定时间的改造有明显悔罪心理,放归社会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让其回归社会,就会大大减轻监狱的压力,并且可以改善监狱的条件,使其集中力量关押和改造罪行严重的罪犯。
3.节约经费,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因监禁罪犯而造成的昂贵的刑罚成本问题,在每个国家都十分突出。社区矫正费用的低廉,同样也十分突出。据美国俄勒冈州2001年至2003年的统计,社区矫正与监禁每天的花费为:在社区有限的监督为1.51美元,低度监督为2.28美元,中度监督为6.09美元,高度监督11.23美元,而当地看守所为79.25美元,监狱为62.24美元;在英国,每关押一个犯人的综合费用,约为2300英镑,而适用社区矫正,人均不到2000英镑。[17]在我国,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花费同样悬殊,2000年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在监狱中关押改造一个罪犯一年需要7266元,如果改为社区矫正,加上志愿者的津贴,每个罪犯每年估计需要3000元左右。因为社区矫正的罪犯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还可以节约监禁设备的开支,从而大大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
4.增强刑罚执行的人性化因素。适用社区矫正,让罪犯回归社区,与家人团聚,尽赡养老人、抚育幼儿之责任,从而增进其家庭亲情与夫妻和睦,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的关怀。同时还可以使罪犯接受亲人的规劝和帮助,有利于消除其犯罪心理,减少人身危险性。
5.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犯罪人在刑满之后终究是要回归社会的。而长期关押在监狱中,其心理、思想观念及谋生手段都很难适应外面的社会,再加上现实社会中一些复杂的因素,刑满释放人员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社会,无法在社会上生存而导致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让他们在社会中生活、工作,亲眼感受社会的变化,其思想也会与社会同步,当他们真正回到社会时,就会很自然地融入社会。
(四)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
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社区矫正起步很晚,早在社区矫正制度萌芽的19世纪末期,中国正处于封建体制逐渐解体的时期,社会局势处于不断变革之中,从清末至国民党执政时期,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吸收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刑罚人道的理念,尝试监狱制度改良,实施缓刑、假释等制度,使近代中国的行刑理念和行刑实践逐渐步入以监禁刑为主的时代,但并未真正吸收西方刑罚制度中的社区矫正理念。
1.萌芽阶段
1943年抗日战争时期,边区人民政府曾创造了“回村执行”的刑罚方法,由群众管制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这种由群众管制和教育的“回村执行”制度,堪称是中国社区制度的萌芽。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采取了移植前苏联法律的方式,在刑事立法方面强调犯罪的阶级性和刑罚的阶级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虽然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措施,如管制、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但由于长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以及1983年以来连续多次的“严打”斗争实践,加之社区建设和发展滞后等问题,致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发展缓慢。
2.起步试行阶段
进入二十一世纪,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刑制度改革的需要,大规模正式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社区矫正开始发端尝试。2000年9月,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罪犯试行了半监禁处理的探索,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从周一到周五回社会参加劳动,周末回监狱服刑。自试行以来,效果较好,罪犯回到社会后均能自食其力、遵纪守法,不仅缓解了家庭和社会的矛盾,密切了亲戚邻里关系,也减少了监狱的经费开支。此外,上海市少年管教所对关押对象实行了“试工试读”制度。[18]从2002年7月开始,上海在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试点的管理对象包括缓刑、假释、管制、保外就医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同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2003年3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始尝试对一些未成年人暂缓判决或是在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后发出“社区服务令”。然而,由于社区矫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各地的改革探索在具体执行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在2003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把引进社区矫正方式作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程。为此,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重要问题,阐明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论述了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对在一些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史上的一份重要文献。2003年9月2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至此,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两院两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社区矫正试点己由原来的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包括黑龙江、广东、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9月2日,“两院两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
3.法制化建设阶段
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施行后就已经进入了全面推进的阶段。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73.1万人,累计接收211.3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以下的较好水平。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生活正常,有利于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9]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来说,必须有完善的法制建设作保障。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社区矫正的立法条件也已经成熟。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2012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的执行。2013年2月,司法部起草了《社区矫正法》的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整体部署。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了我国将制定社区矫正法,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的步伐。社区矫正立法已经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的计划,《社区矫正法》呼之欲出。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为这项工作依法规范地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也将推进这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道路。
[1]张建明主编:《社区矫正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2]张小虎:《刑罚论的比较与建构》上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3]朱久伟、王志亮主编:《刑罚执行视野下的社区矫正》,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4]魏平雄等主编:《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7页。
[5]赵秉志等主编:《新中国刑法60年巡礼》,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页。
[6]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7]张苏军:《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8]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第3页。
[9]李袁捷:《社区矫正与中国刑事法律》,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1期,第43页。
[10]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11]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12]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一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13]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页。
[14]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15]王明智:《行刑社会化中的社区矫正》,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9页。
[16]朱久伟、王志亮:《刑罚执行视野下的社区矫正》,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17]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18]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6期,第36页。
[19]《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情况》,载中国司法部网站,登录网址: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4-11/05/content_5834638.htm?node=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