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五、控股权很重要

一个公司除非它是一人公司,由一个股东控制,其他公司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控制。由于股东对公司的认识不同、要求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必然会产生分歧,很多分歧可以通过股东间的充分沟通化解,但是必然也会有一些分歧无法化解,就只能通过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排除僵局,以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作。合法、合理的议事规则最终总是以表决权为依据,以保证能够形成决议。因此,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大股东)就处于有利地位,而持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小股东)则处于不利地位。因而,控股权很重要,当然,小股东的权利也应当予以保护,这将在下文中阐述。

那么,持有多少表决权才能控股呢?一般而言,控股有两种,一种是绝对控股,一种是相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一个股东持有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因为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会的一般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持有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也就可以保证能够通过一般决议。有些公司采取两股东各50%的模式或者某一股东持有50%的表决权,看上去大家利益均衡,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形成僵局,如果谁也说服不了谁,将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公司无法继续运作。一般决议,只要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即可通过,但是,公司法对于有些特别事项要求更高比例的表决权方可通过,这样的决议法律上称为特别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如果大股东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就可以完全控制该公司。

相对控股是指虽然并未持有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但是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联合的方式共同持有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持有相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即可推动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很多情况下,股东是基于相互信任才走到一起成立公司的,因此,它不仅仅是资合组织,也是人合组织。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原则,但是也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其他表决方式,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重大事项协商一致的原则等等。对于特别决议,公司法作出了硬性规定,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人合的因素较少,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因此,公司法视之为纯粹的资合组织,股东同股同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组织,公司法要求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无论股东是否出席股东会会议。而股份有限公司系资合组织,股东众多,很多股东并不出席股东大会,如果要求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能出现决议无法通过的状况,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作。因此,公司法的要求是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础计算简单多数或者三分之二多数,而未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并不计算在内。换言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相对多数的表决权即可实现控股。

参考案例2.6

黄光裕家族与陈晓争夺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职务

黄光裕是国美电器的创始人之一,在他的领导下,国美电器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家电连锁零售商之一,他被认为是个商业天才,他对国美电器的贡献以及在国美电器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黄光裕在2008年因违规操作股票被拘,此后,法院判决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2010年8月4日,因不满现任管理团队试图去黄化,在经过一番明争暗斗后,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通过控股的Shinning Crown,提出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要求撤销由黄光裕亲自委任的陈晓的国美电器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

黄光裕家族作为国美电器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局主席的陈晓呢?虽然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是在BVI注册的公司,但是“资本多数决”是世界各地公司法普遍采纳的原则,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始终是国美电器的第一大股东,但凭其所持有的32.47%股份尚不能独立推动股东大会作出任免董事的决定。事实上,仅持有国美电器1.47%股份的陈晓却获得了国美电器第二大股东贝恩资本以及众多中小股东的支持。最终在2010年9月28日国美电器临时特别股东大会上,黄氏家族提出的撤销陈晓作为国美执行董事兼董事局主席之职务的提议,以48.1%比51.9%未获通过。作为国美电器创始人并且是最大股东的黄光裕最终无奈吞下这场控制权之争的失利苦果。

这个案例充分诠释了大股东控股权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相对控股尽管在融资时的杠杆效应更大,但在某些时候是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