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均被要求规定一定的营业期限,通常为10至30年,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通常会登记为永久经营。有些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特定的解散事由,比如项目公司完成了项目,又比如公司亏损达到某一比例,等等。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当解散,但是,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该决议应为特别决议,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也有两种方式:一是从老公司中分立出一个或多个新公司,新老公司并存,在这种情形下,不涉及公司解散事宜;二是老公司分立为一个或多个新公司,老公司因此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因违法经营等诸多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因此而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般情况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应当以穷尽各种努力,自行化解僵局为前提,如果出现下述情形,法院方会受理解散公司的申请: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解散,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即清理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和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参考阅读2.3
新公司法下如何退出创业团队
创业之初,创业团队拥有共同的理想与目标,大家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特别团结。然而创业过程充满很多不确定、不可知因素:创业取得初步成功,可能会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大家对各自的贡献认识不一;创业如果没有取得突破,大家对公司的前景又会看法不一致。凡此种种,都会导致部分投资者萌生退出之念。在公司法修订之前,这些投资者会非常痛苦,因为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非常有限,而且可操作性很低。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打开了退出通道。当然,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以赋予其可操作性。
退出创业团队,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既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交割即可,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当然,作为同为公司股东的转让双方,应当尽可能先就转让意向与其他股东充分沟通,以免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使得公司原有的平衡打破,引发新的股东矛盾。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个资合体,同时也很强调人合,只有拥有共同的理念和理想才会共同创业,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的意义就在于维持创业团队的稳定。但这一规定也不会成为阻挠股东转让其股权的障碍,公司法同时设计了相应的程序,以保障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具体规则如下: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退出创业团队的另一方法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不能随意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提出回购要求后,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股东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推动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公司回购其股权。
退出创业团队的最后保障方式是请求解散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若想转让股权可能难以做到,因为没有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愿意受让其股权,如果股东也无法促使其他股东同意减资,此时,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参考案例2.9
法院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投资者怀着满腔热情走到一起共同创业的故事,我们已经听过很多。不少成功的创业企业都是发端于一个充满激情的、团结的、富有创造力的创业团队,然而也有一些创业团队没有走到他们期望的终点,更有一些反目成仇,不欢而散。其实,能够散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种解脱,有些投资者连这样的解脱也只能向往。好在新公司法提供了这样的解脱通道。
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在2004年初经过一番策划,决定设立一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四人各出资25万元,各持有公司股份的25%,开始了他们的创业之路。然而,由于他们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对市场的理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公司没有获得他们期望的成功,反而陷入一种骑虎难下的局面。四位股东也渐渐由团结走向对立,由于采用了普通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公司僵局的规定,董事会不能召开,股东会也无法召开,公司不再能够正常运转。赵先生和李先生提出解散公司,但没有得到钱先生和孙先生的响应。
2008年1月,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立即解散公司并责成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其起诉的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散公司,并判令该公司股东赵、钱、孙、李四位先生于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个资合体,还是个人合体,因此,股东相互间具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和长久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其存续的必要条件。当股东间发生利益冲突、情绪对抗,并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时,其相互间的合作基础就不复存在,因而出现本案中董事会、股东会不能召开的情形。我们称此种情形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所导致的管理混乱和瘫痪,会使公司的财产持续耗损和流失,这不仅直接危害公司本身和股东利益、影响公司外部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客观上将限制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进而对市场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因此,新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在本案中,公司股东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其请求解散公司,符合关于请求解散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法定要求。鉴于公司赖以存续的人合关系已完全破裂,资合要素方面也因公司停产和损失的持续产生而无存续基础,且通过自力救济、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股权置换等其他途径来打破公司僵局已无可能,如令公司继续存在,会使各股东的利益甚至与公司关联的其他主体蒙受重大损失,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应依法予以解散。
然而法院的此项判决只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由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仍然可能出现僵局。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权利的行使须在上述特别情形下方可行使,不能在解散公司的诉讼中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