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我是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能停掉我家的电和水吗?
◎ 热线陈述
赵某属于漂泊一族,一直过着居无定所的租房生活,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偶然听说当年的班长开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手里代理一处楼盘,性价比很高,并且因为是同学的关系,还能给赵某打一个8.8折。无论是地段,还是户型,赵某都很满意,想想自己漂泊多年,都快“三张”的年纪了,于是决定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经过半年的等待,赵某终于拿到了房屋钥匙,喜迁新居。但令赵某没想到的是,房子的质量简直令人无法容忍,由于是毛坯房,还没居住就看到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很长很深的裂缝。这让赵某非常生气,在和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赵某也拒绝将剩余的房款支付给开发商。由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属于“一个鼻孔出气”,见赵某迟迟不肯支付尾款,开发商便通知物业公司,停掉赵某的水、电还有天然气,这让赵某根本无法在房子里面生活。眼见自己家的电、水、天然气都被停掉了,又和物业公司交涉无果,于是便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赵某和开发商之间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作为业主的赵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又属于物业服务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赵某欠缴房屋尾款,但只要赵某交足了物业费,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对开发商的话听之任之,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对赵某采取停电、停水、停液化气的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