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的呼唤:服刑人员亲属亲情关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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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心理的产生

作为服刑人员亲属对亲人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发生是有切身体会的,但绝大部分人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使亲人本可避免的犯罪却不能避免,后悔晚已。现在亡羊补牢也是有价值的,可以避免亲人服刑结束后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了解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相信服刑人员亲属会有所收获、有所感悟,这对你们更好地帮助服刑中的亲人会有益处。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主要有环境因素和服刑人员的个人因素,只有认识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服刑人员亲属才能在帮助亲人改过自新的过程中更有针对性、更有成效,减少帮倒忙的情况发生,也才能认识到亲人的犯罪与自己的关系,才能认识到对服刑中的亲人如何更有效的帮助,使他们成为社会认可和接受的人,出监后不致再犯罪也是亲属应该负起的责任。

一、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环境因素

我们自出生到死亡的整个人生过程都在受着环境信息的影响,婴幼儿时期家庭的影响、青少年期学校的影响、成人后社会的影响等。这些影响大部分是积极的,但也有许多信息是消极的,有的人以接受积极信息为主,他们的成长路途平坦;而有的人以接受消极信息更多,他们在对事物的认知上、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可能就会有脱离社会主体思想或主体思维方式的情况,这个时候就为犯罪打下了心理基础。

1.家庭传递的信息

在婴幼儿时期,我们要学习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技能、行为规范等,但是也有可能受到不良教育的影响,从而形成不符合社会要求的心理倾向和特征等,这类心理成分实际上是犯罪心理的萌芽,犯罪心理往往就是在这类心理成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体的反社会性不断增强,比如起初是欺负同伴、打碎别人的玻璃、小偷小摸、用谎言骗取零花钱等(当然也包括家人的放任自流与娇生惯养)。随着犯罪心理的加剧,个人的外显行为不断恶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渐增大,个人会进行一些比较严重的危害行为,最后犯罪心理演变成犯罪动机,进而引发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小时候有不良习气和越轨行为的人,长大后成为严重犯罪人的事例。俗话所说的“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三岁看老”等就是说的这类现象。作为服刑人员的亲属,尤其是服刑人员的家长,对子女的成长过程有着切身的体会,在子女培养过程中自己没有注意,才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有时候是小时放纵导致大了管不了了,在这个意义上说,父母对子女的犯罪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不良的养育方法。每个父母都会宠爱自己的孩子,但结果极不一样,有的人能把孩子培养成才,有的人培养的孩子却一事无成,更有甚者成了犯罪人,父母对子女不良养育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父母在养育子女中,采取冷漠态度,对子女忽视不管,使子女缺乏对他人的情感;放纵子女为所欲为,导致规范意识缺乏,很容易使子女产生犯罪心理;父母双方的要求不一致,对子女的态度前后不一致,纵容娇惯,过分严苛,容易使子女的价值观、道德观偏颇,也容易导致犯罪心理产生。子女的犯罪与家长的培养有着密切关系,家长有着摘脱不掉的责任。

(2)缺乏母爱。是指儿童失去母亲或者不能与母亲交往,因而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得不到母亲给予的照料与关怀的现象。缺乏母爱的儿童甚至青少年,由于容易形成无感情性格和病态人格,可能会残忍地、缺乏同情心地对被害人进行犯罪行为。

(3)破裂家庭。破裂家庭主要是指由于死亡或者离婚,造成父母一方缺失的家庭。这样的家庭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主要有:缺乏监督和管教,缺乏感情发展的条件,家庭破裂前后对子女造成的创伤性心理体验,缺乏心理认同的对象,培养的内容也不全面,得不到有效的社会心理和经济支持。做父母的为了追求自己的所谓“自由”与“幸福”,不顾抚养子女的社会责任,让子女放任自流,离婚后使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比例是很高的。作者在狱内做调查发现,很多这种家庭的犯罪人都对父母有意见。作为这样的父母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问题,承担起子女犯罪的责任,及时向他们伸出关爱之手,献出关怀之心,让他们重新感受到家的温暖,感受到亲人的爱。只有这样才是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才是对服刑中亲人的最大帮助。

(5)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犯罪人比正常人更有可能会有犯罪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父母犯罪,子女相对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其主要原因是:

A心理影响的作用。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会使其他成员破除对犯罪行为的神秘感,片面了解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好处,形成反社会人格并在狭隘范围内对犯罪行为持赞许态度,获得进行犯罪行为的支持,消除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态度,学会对犯罪行为的合理化技巧,从而很容易在他们的影响下形成犯罪心理和进行犯罪行为。

B服刑后疏于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尤其对自己犯罪心理产生认识不足,仍存有较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或反社会人格。在价值观、处事方式及社会规范方面都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再加之因家人,尤其是父母犯罪,子女形成的自卑心理,很容易会形成变态人格和反社会心理。有些亲属正在替服刑人员抚养着子女,应注意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C行为示范作用。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为其他成员了解、模仿犯罪行为技能提供了方便,这也是许多家庭多人犯罪的根源所在。

2.不良的学校教育

在学习风气差、师资质量差、纪律状况差的学校学习的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流氓与破坏行为等发生率一般相对较高,上述情况不仅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健康发展,会造成学生在学习上的失败和对学校适应的困难,还会使学生造成严重的挫折感,甚至会出现很多违法乱纪等代偿性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见到父母在孩子初中甚至小学时,由于孩子学习不好,就放弃了他们,让他们放任自流,和学校里的坏孩子甚至社会上的坏孩子混在一起,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这样的孩子,作为亲属更应该理解监狱对他们的改造是在挽救他们,在家里,你管不了他们,把你气得够呛,还是没办法,眼睁睁地看着孩子犯罪入狱了。到了狱中,孩子不适应监狱的制度、学习、劳动,你又心疼了,认为监狱对他们的要求太严,你开始对监狱的管理有意见,这样就形成了监狱和家人之间在对待服刑人员管理上的矛盾。这本来不应该成为矛盾,监狱和家人对待服刑人员的期望是一致的——都是希望他们能改好,以后不再犯罪,家人应该认识到这一点,不用担心孩子会累坏、管坏,这是不会发生的。

3.不良交往与犯罪亚文化

不良交往是指个人与道德品质差,甚至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的交往。亚文化是指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着不同于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犯罪亚文化是指与犯罪活动密切联系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尤其在犯罪帮伙中,更有一套完整的犯罪亚文化,其内容包括对犯罪的赞赏态度、将犯罪活动合理化的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必须的技能等。身处犯罪亚文化氛围中就会逐步形成犯罪心理、学会犯罪技能、互相鼓励犯罪行为,并将维持犯罪生涯,形成习惯性犯罪。父母不能及时了解孩子的成长环境,不能及时把孩子从犯罪亚文化群中拉出来,等到他们犯罪了再去后悔、再去埋怨孩子,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4.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不平等,会产生多种消极的心理现象,在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康心理的情况下会逐步形成犯罪心理结构

(1)嫉妒。与经济不平等有关的嫉妒,是指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努力与奖赏比例没有别人高时,产生的一种羡慕与恼怒相交织的复杂情绪状态。许多经济类犯罪就是这样产生的。产生了嫉妒情绪的人通常会使用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适应:

A增加自己的努力程度,以便获得更大的奖赏,这是积极的适应方式。

B责备自己,在自己身上寻找得不到适当奖赏的原因,有时会产生自卑感,这是一种消极的适应方式。

C使用秘密行动或者公开暴力,夺取别人的利益,这种情绪就会变成一种犯罪动机,引起多种犯罪行为。

D采取奸诈的小人方式让别人也得不到,以求获得自己的心理平衡,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生活中,一些父母看到孩子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权利,明知道他们在大肆贪污受贿,却视而不见,仍心安理得地享受他们的不义之财,等子女犯罪入了狱,才觉得颜面扫地,后悔不已。

⑵挫折。人生在世,挫折会伴随人的一生,大多数人在面对挫折导致的紧张、焦虑、愤怒、沮丧、绝望等情绪时,能够自我调节。一部分人会想不开而形成心理问题,另一部分人会在挫折面前实施各种犯罪行为以达到情感发泄。在子女面对挫折时,父母没有和他们及时沟通、及时引导,任凭他们的不良情绪自由宣泄,甚至冷嘲热讽一通,火上浇油,使他们走上的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的道路——犯罪。

5.毒品或精神药物

涉毒犯罪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利益的诱惑,强行增大了本能中的需求动力,比如贩毒者;另一方面是由于毒瘾发作而需要大量金钱做后盾,不得不犯罪。毒品会使毒品使用者更加冲动,不考虑行动的代价,眼睛只盯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好处上。一些父母看到孩子吸毒,急在心里,可又舍不得把他们送进戒毒所及时戒毒,抱着侥幸心理使孩子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6.监狱环境中的犯罪心理强化

部分服刑人员由于其犯罪心理结构尚未破除或尚未彻底破除,在与其他服刑人员的不良交往中犯罪心理会得到强化和稳固。这是广大服刑人员亲属务必引起注意的一种现象。如果我们不能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破除犯罪心理结构,那么他们就很容易在监狱环境中进一步强化犯罪心理结构,不仅可能导致他们在狱内犯罪,而且重归社会后也极有可能重新犯罪,这也正是需要监狱机关和服刑人员亲属需要共同努力的原因。

二、个人因素的作用

现代犯罪遗传生物学研究认为,一些犯罪人的犯罪与其人格等个人因素密切相关,而他们的人格等个人素质又深受直接或间接的遗传因素的影响。一些遗传负因,例如父母、祖父母等患有精神病、智力低下、性格异常、恶习等对犯罪人的人格等个人素质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使犯罪人在这些遗传负因的作用下比较容易形成不良的或反社会的人格,加大了产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犯罪心理的遗传发生是指犯罪心理的某些成分是遗传获得的,在个人出生时就可能具有这样的特质。这些心理成分主要是指个人的一些可能引起危害行为的动物性本能和倾向,例如攻击性、享乐性、自私、贪婪、征服欲望、自我显示倾向、自我中心、极端的趋利避害倾向等。有些人天生就具有不良的人格倾向,而父母却不断强化这种不良性格,比如有的父母在孩子和别人打架受了委屈时,鼓励孩子要和别人打、别怕、要狠,这种教育的影响会使孩子本来就有的攻击性性格得到强化,这种偏颇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会随着年龄增长,孩子的攻击行为就很容易在偏颇的价值观下失去控制,最终触犯到法律。

三、犯罪心理的形成表现

在一定的遗传素质基础上通过成长过程中不断接受正负各方面信息,形成了每个人为人处世的原则和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具有不同的个性倾向性,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也是其具体体现形式之一。服刑人员亲属了解这些犯罪型人格特征,有益于正确地帮助正在服刑的亲人克服缺点和不足,更好地实现转化与改造。犯罪型的人格特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反社会人格障碍

这是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一种人格障碍,这种人格障碍者不真诚、不坦率、不可信赖,是高度的利己主义者;他们对人冷酷无情;容易冲动,行为受偶然动机的驱使。这样的人很容易成为屡教不改的累犯和暴力犯罪人。这样的人在幼年时往往就有学习成绩不良、逃学、被学校开除、漫游、反复饮酒、说谎、破坏公物、偷窃、违法乱纪、对抗师长、攻击别人等表现。他们往往对自身的人格障碍缺乏自知力,对破坏行为缺乏内疚感和负罪感。这种人格障碍的形成与父母不良的养育方式有着密切关系。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反社会人格的服刑人员,用尽了办法也没能让他转变过来,即使请了承德市心理咨询专家、海军总医院全国著名的心理咨询专家来帮助他,也没有成功;笔者请了已经放弃了他的家人——姐姐、女儿专程前来帮助他,也没能唤醒他冷漠的情感,只是在女儿拥抱并哀求他的时候,眼角有些许潮湿,但很快心就硬了起来,亲人离别都没有动情。

2.犯罪人格

这种人格类型是以诱发犯罪的思维模式为核心的独特人格类型。这种诱发犯罪的思维模式促使个人产生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其特征是思维的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方面不正确,具体表现为性情多疑、追求享乐、领袖欲、活动过多,思维封闭(不与外界联系)、欺诈、傲慢等。同时犯罪人道德感方面也有缺陷,表现为逃避道义责任,不为别人着想,不考虑法律规定。这样的人就是俗话说的“犯罪他过瘾”,他们愁坏了亲人,亲人对他们无能为力,眼看着他们做出犯罪的事来,心有余而力不足,挽救不了他们。

3.智力和能力方面的缺陷

根据心理测试来看很多犯罪人在智力方面存在聪慧性差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理解能力差、思维混乱、缺乏逻辑性。对事物的分析判断头脑简单,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于智商低、学业失败、社会适应能力差、事先思考能力差、自我调节能力差导致的解决问题时采取了犯罪这种最简单的下下策。父母应该是最了解自己孩子的人,但往往产生盲目信任,缺乏及时疏导和引导,放任他们做出各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久而久之酿成大祸——触犯法律。

4.过分自我中心倾向

自我中心是指个人在考虑和解决问题时完全以自己为中心,不考虑社会和他人的思维和行动倾向。具有这种心理倾向的人在考虑问题时,以个人的利益得失为标准区分是非善恶、衡量周围的一切,而不考虑社会规范和他人利益。病态人格和反社会型人格服刑人员自我中心倾向表现得更加严重,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考虑问题和采取行动时,完全像个孩子那样任性、固执,在行为中就很容易超越规范——法律的要求,以这样的思维定式在解决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事情时,很容易采取犯罪行为的方式。

5.高度自我服务倾向

自我服务倾向是指人们在分析事物原因时,把积极的结果归于自己,而把失败的原因归于外界的思维倾向。许多犯罪人身上都存在高度的自我服务倾向,他们在分析事物的原因时缺乏理智、客观的态度。在调查中也发现,相当多的服刑人员把自己犯罪的原因归于他人或社会,这是造成其社会适应不良和挫折的重要因素。父母看到孩子自私一些、占一些小便宜无所谓,甚至认为这是好事,这时孩子高度的自我服务倾向就会在你一次次的赞扬中得到强化,就会走向膨胀,发展的结果就不仅是占点小便宜了。

6.本能失控

当人处在醉酒状态或突发性的情绪状态时,许多人会情绪失控。我们常说的“酒后吐真言”“酒壮img人胆”以及一些激情犯罪均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无意识中的本能动机直接进入了意识,形成各种犯罪行为。

处在激情状态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给以完全不同的理解,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意识范围缩小,往往只指向引起情绪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常常不能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对周围事物的认识较为模糊;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完全关注于自己的激情状态中;导致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为完全受激情支配,很难表现出意识的调节,清醒后一般都非常后悔。父母有时会认为孩子是在外面和“朋友”喝酒,一般不会太在意,认为多交几个朋友没有坏处,其实很多父母并不知道孩子交的是什么样的“朋友”,孩子的价值观、人生观处于不成熟期但又自我感觉良好阶段,很容易叛逆,并受到不良价值观的影响和暗示,不负责任的父母不能及时发现这些,那么就只能等到孩子出事了,才发现交往的都是社会混混和小痞子,那时后悔也就晚了。激情犯罪的人,有一个算一个,没有一个不后悔的,但后悔药吃不得,还得靠在日常的改造生活中磨炼自己,磨炼自己的性子,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以后再次做出傻事来。

7.偏颇的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判断事物、现象、行为等是否有利于个人以及是非、好坏、善恶、美丑、祸福的标准。当一种价值观通过内化成为个人的行为导向时,就被称为“价值取向”,个人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通过人们对事物的评价和态度反映出来,对人们的判断行为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你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决定你做怎样的取舍,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在经历相同的事情时,会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价值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某种价值观形成之后,往往表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倾向,它们会持续较长时间,对个人心理和行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价值观偏颇是指可能引导个人做出反社会准则的判断的价值观,偏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犯罪人的价值观在多种维度上偏离社会道德和法律中蕴含的价值观,甚至与这些价值观相矛盾,结果在评价事物、现象、行为等对象时往往得出与一般人不同的结论,在追求那些符合自己意愿和价值观的目标行为时很有可能采取的是不良行为,从而构成犯罪。

8.消极的人生观

人生观是指个人对人生的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对于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也具有重要作用。消极的人生观是指可能引导个体产生不道德观念和行为的人生观。消极的人生观主要表现在享乐主义、厌世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

无论是价值观、人生观,还是世界观,虽然这些看起来有些虚,似乎都是政治课上的东西,其实错了。它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是我们每一个人为人处世解决身边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指南针。我们在同服刑人员谈话中经常会遇到那些在大多数人觉得是道理的东西,在他们看来却不是道理,他们说出的才是“道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这就是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和社会大多数人不一致,偏离了大多数人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