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生命科技的民法议题
第一章 人类基因编辑多维风险的法律控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2018年11月曝光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不仅在全球范围引发恶劣影响,而且对中国现行法律秩序提出了挑战。此前,已发生多起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试验,但都没有用于生殖临床。2015年4月,我国中山大学研究人员在《蛋白质与细胞》(Protein & Cell)期刊公开发表了“首次对人类胚胎DNA进行刻意编辑”的实验报告。这一在人类胚胎上进行的基因编辑试验一度引发持续的争议。虽然美国早在2012年就已培育出含“一父两母”三人基因的胚胎,英国也在2015年通过“三亲婴儿”立法,但是均不属于对人类胚胎进行的基因编辑。《科学》杂志还将第三代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列为“2015年度十大科学发现”之首。据2016年6月的消息,科学家甚至拟定了“从头开始合成人类基因组”的冒险计划。2017年8月,《自然》期刊在线发表了美国第一例人类胚胎基因改造试验的研究成果。大约一个月后,该期刊又发表了英国首次批准进行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试验报告。面对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科技、产业、投资和金融领域一片兴奋。但是,公众也日益担心科学家热衷于“扮演上帝”并进而引发的一系列伦理和社会问题,2018年年底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已经将这种忧虑呈现得更加直观和生动。
诚然,这些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无论是当前的研发试验或未来的临床应用,还是可能的商业利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都对现行法律秩序产生诸多风险挑战。其中,在合法性、公平性、隐私、保密与自主决定、临床治疗与辅助生殖、医师责任、保险、专利与商业化等方面均涉及人类基因编辑多维风险的法律规制问题。
我国已经跻身基因技术先进行列,基因医疗和基因产业相对发达,但有关产业发展、风险规制的法律政策尚不清晰,具体的法律应对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事实上,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形成相对稳定、合理的风险规制政策,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仅在我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这一新问题,可资借鉴的文献尚不多见,本章拟对人类基因编辑的多维风险进行描述,在检讨现行规范框架的基础上,借鉴比较法经验和国际伦理共识,对我国未来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