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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民法典·总则编 条条与生活息息相关

1.路见不平踢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

李某约刚认识不久的周某出去吃饭,喝了点酒。饭后,李某送周某回她租住的公寓,借着酒意对周某动手动脚,被周某严词拒绝,两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周某把李某推到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不但出言不逊,还动手殴打周某,引来邻居围观。楼上的赵某闻声下楼,上前制止,从背后用力拉拽李某。李某猝不及防,趔趄倒地。李某起身后出手要打赵某,还威胁说,要叫人弄死他们!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了一脚,抄起棍子还想教训一下这么蛮横的人,被周某劝阻。事后,李某因腹部横结肠轻微破裂住院治疗,并向赵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对周某谩骂、殴打,赵某为了制止其恶行,出手相助,拉拽李某。赵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素,具有防卫性质。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此时,赵某朝李某腹部踩了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赵某对李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借钱给朋友赌博不还,能告赢吗?

【案例】

张某和刘某同住一个小区,同在一家公司上班,两人因秉性合得来,成了非常要好的朋友。谁也没料到这么好的两人会因为一件事反目成仇,甚至闹到法庭。

某日,刘某闲来无事,与一帮朋友在一家私人麻将馆打麻将,由于手气不顺,一会儿就将所带的2000元输得所剩无几,为了捞回本钱,刘某张嘴找张某借了1万元。

张某在电话中问清情况后,随即在小区自助银行取了1万元,来到了麻将馆。“给你钱,不过别再赌了,赌博这事没谁能稳赢的。”张某还好心地提醒了刘某一句。

刘某向麻将馆要了纸笔,郑重地写了张借条,借条上写明会连本带息偿还。几个月过去了,刘某一直没还钱,张某也没催要过。年底,张某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住院,家中急需用钱。在妻子的催促下,张某几次找刘某索要欠款无果,遂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规定保护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涉嫌违法犯罪,属于非法活动,因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张某试图通过诉讼要回借给刘某赌博的钱,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赌博而借的1万元钱系赌资性质,应当收缴。刘某借款参赌,张某出资供赌,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同时作出罚款刘某、张某各300元,并收缴其赌资1万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学生大额游戏充值能要求平台返还吗?

【案例】

父母离异后,十三岁的李某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年初,考虑到李某上初一,家里没人辅导学习,爷爷特地托朋友买了台二手笔记本电脑,还给家里装了Wi-Fi。买电脑的时候爷爷特意嘱咐过,这是给李某用来查学习资料的,要上网,只能在作业做完后。

暑假时,李某迷上了网络游戏,刚开始他并不知道这款游戏要付费,但当界面上跳出绑定银行卡能够得到礼物时,他想也没想就把爷爷的银行卡绑定了,他曾替爷爷取过钱,记得密码。游戏玩着玩着,李某越来越着迷,会毫不犹豫地根据游戏界面提示进行充值升级。他不记得第一次充了多少钱,也不知道自己总共充了多少次,三个月时间里,他竟将老人辛苦攒下的2万元“养老钱”消耗殆尽。李某为游戏充值花费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法律分析】

十三岁的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在游戏过程中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请求平台返还。家长主张返还充值额时,要证明游戏充值的实施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避免陷入维权困境,家长要有留存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用户注册信息、聊天记录、位置信息、充值信息、日常消费习惯等能够证明是孩子进行游戏充值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能以“不是本村人”为由,不分给土地补偿款吗?

【案例】

章某从小被离婚独居的姨妈收养,在张家村报了户口,上学长大,如今已成家生子。某国道建设征收张家村集体土地,给村里拨了土地补偿款,村民小组给每人分了10万元,但却以“不是本村人”为由,不给章某一家人分土地补偿款。这土地补偿款章某有份吗?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章某与姨妈形成收养关系,有本村户口,具有村民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身患重病是否有权自己确定监护人?

【案例】

罗某与妻子余某结婚多年,但夫妻关系不融洽。罗某经检查得知自己身患重病,担心妻子余某到时虐待自己,侵吞自己的财产。罗某是否能与其信任的好朋友邓某约定在自己病情恶化、意识模糊后由邓某担任其监护人?

【法律分析】

罗某可以书面确定邓某为其监护人。罗某与邓某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形式在法律上叫意定监护。成年人的意定监护解决了一些终身未婚未育、独居、空巢、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时无人监护的困境,通过协议确定由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为救落水儿童受伤能得到补偿吗?

【案例】

林某与明某是小学同学,寒假期间,他们两人到雷家湾老堰堤上玩耍。玩耍中,明某不慎跌入堰塘,林某捡起地上的树枝趴在堰塘边缘处对明某实施救助,结果也不幸滑落堰塘。就在两个孩子垂死挣扎之际,返乡探亲的现役军人郝某刚好路过,毫不犹豫地跳进堰塘,奋力将两个落水儿童救上岸。两个孩子幸免于难,郝某却因大量呛水,导致肺部严重积水,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去将近3万元的医疗费。郝某的父亲希望两个孩子的家长对此作出补偿,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法律分析】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让我们内心笃定,见义勇为是具有文明共识的社会义举,善行善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对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规定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有序分摊了侵权人、受益人的各方责任,对行善者责任豁免,让行善者的权利保障得以制度化、常态化。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让社会美德重新归位。郝某因救人受伤遭受损害,可以要求两个孩子的监护人给予适当补偿。当然,我们在倡导见义勇为的同时,必须注意实施救助行为要量力而行,尽量避免因盲目救助造成更大的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7.买古董看走眼能反悔吗?

【案例】

佛山南海有一位市民买回一柜子“古董”,花费500多万元,经鉴定全是现代仿品,而这些仿品的交易合同上,都刺眼地写着“不退不换”的字样。买古董看走眼能反悔吗?

【法律分析】

古玩市场的古董属于特殊商品,向来存在“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交易惯例。卖方对商品的材质、年代等与质量相关的要素不作明确承诺,买方应当依赖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达成交易。但是,卖方不得使用欺诈与虚假陈述的方法,误导买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买古董看走眼,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很难反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8.腹中胎儿有继承权吗?

【案例】

张某年轻时做服装批发生意,攒下了百万家产,老伴过世后,膝下有两个儿子。某年4月,二儿子因车祸死亡,他生前女友蔡某已怀孕三个多月。听闻噩耗,张某心脏病复发,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安葬完毕后,张某的大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独吞。蔡某得知后,遂提出其腹中胎儿亦应分得一份遗产。张某的大儿子认为,蔡某在张家“连名分都没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蔡某诉至法院,请求保护腹中胎儿的财产继承权。

【法律分析】

民法典对胎儿的利益实行预先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母体里获取的这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以“娩出时为活体”为条件。二儿子因车祸死亡,即便他与蔡某双方还没最终确立婚姻关系,但蔡某腹中胎儿的权利,和婚生孩子一样,只要胎儿平安降生,且经过亲子鉴定是死者遗孤,就有权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那部分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9.父母的生老病死可以一概不管吗?

【案例】

张某膝下有两个儿子,从小溺爱小儿子,老了跟小儿子生活在一块儿,他多次对大儿子表示要把财产都留给小儿子,他的生老病死大儿子可以一概不管。过了七十岁,张某的身体每况愈下,年初因心脏冠状动脉硬化做手术,引发并发症长期住院,耗费大额医疗费,小儿子要求兄长一起分担,大儿子却拿老人说过的狠话断然回绝。大儿子对父亲的生老病死真的可以一概不管吗?

【法律分析】

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对于父母来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对待子女尽量要一碗水端平。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自主处分自有财产,但是子女继承财产与尽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两码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与是否继承父母财产无关,不能单方面放弃,不会因为老人说过生老病死可以一概不管,子女就可以真的不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0.能立遗嘱把儿子托付给邻居照顾吗?

【案例】

王某中年丧偶,膝下有两个孩子,女儿远嫁他乡,精神失常的儿子留在身边。王某临终前立下遗嘱把儿子托付给邻居林某照顾,并以名下房产和10万元存款相赠。远嫁女回家奔丧时表示反对,希望自己来继承母亲财产,并照顾弟弟。王某临终前的托付有效吗?

【法律分析】

王某临终前的托付行为有效。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由其代理实施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王某赠与邻居林某的财产是为了让儿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并无不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1.年迈父母不想被子女轮流养老怎么办?

【案例】

林某年过七十,身体每况愈下,自从老伴过世之后,儿女不放心让她自己住,提出轮流来赡养。林某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立业,大儿子在城西落户上班,小儿子在城东开店营生。林某在两个儿子家里轮流养老,单月住城东,双月住城西,每到月末两家来往接送。外人瞧着这样公平合理,而林某却住得非常不自在。大儿媳妇性格强势,小儿媳妇生活随意,林某免不了瞧着眼色过着“寄居生活”,适应不同的家庭氛围。轮流养老两年下来,林某身心疲惫,希望就在小儿子家安定下来,怎么办才好?

【法律分析】

轮流照管父母晚年生活,在多子女家庭比较常见,但对年迈的父母来说,可能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人老了,身体不好,搬来搬去,都是折腾,还要费心跟每个家庭处好关系,子女之间也容易因轮流照顾父母产生矛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子女可以在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分工,让老人安享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12.能将掌握的客户信息出售吗?

【案例】

张某从事快递工作多年,曾先后担任多个营业网点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听说出售客户信息能赚大钱,他便偷偷将快递单拍照留存并多次出售牟利,干起了出售客户信息的“无本买卖”。张某的行为违法吗?

【法律分析】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利,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张某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还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3.打骂孩子是家务事吗?

【案例】

杨某工作期间,同事宁某对她照顾有加,二人感情迅速升温,但当宁某知道她已是单身母亲后,逐渐对她冷淡疏远。感情不顺的杨某把气全撒在了自己的孩子杨小某身上,经常无故打骂杨小某。周末,杨某还时常把杨小某独自一人锁在家中,不管不顾,而自己则彻夜不归。社区居委会得知此事后找到杨某了解情况,杨某却认为自己的孩子怎么带、怎么管都是家务事,外人别多管闲事。打骂孩子是家务事吗?

【法律分析】

杨某对杨小某无故打骂的行为,如果达到了严重损害杨小某身心健康的程度,社区居委会有权提出申请撤销杨某监护人资格。不合格、不称职的父母,也是会被“解雇”的。如果父母被“解雇”后,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在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可视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4.被撤销监护权,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案例】

明某与杨某结婚后,经常为各种生活琐事争吵。此后,他更是以应酬为借口,经常在外面喝酒,夜不归宿,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疏远。不久,杨某发现明某有婚外情,双方的冲突一下子达到了极点。分居一年多,两人协议离婚,明某以多支付财产补偿为代价获得了儿子明小某的直接抚养权。明某做生意,经常天南海北地跑,无法陪伴孩子,更无法对他进行良好的教育。同时,因生意不顺,明某性格越来越暴躁,经常酒后殴打儿子明小某。明小某由于缺少大人的监管,经常逃学旷课,在网吧上网、打游戏,并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杨某得知儿子的状况后,非常担心儿子的健康成长,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明某的监护权,并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气愤的明某以被剥夺监护权为由,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后,杨某再次将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明某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支持杨某的主张吗?

【法律分析】

法院会支持杨某的主张,在依法撤销明某的监护人资格后,明某仍应当继续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如果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利用监护权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经过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重新确定监护人。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案中,明某和明小某间存在血缘亲情关系,不会因明某与杨某离婚以及明某监护权的被撤销而消除,因此,明某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具体数额,双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由法院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15.被胁迫低价卖房可以撤销吗?

【案例】

刘某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范某找到刘某出价40万元,刘某拒绝。范某威胁刘某说:“我有你的隐私材料,不答应就公开。”刘某无奈将房屋卖给范某。事后,刘某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范某以公开刘某隐私相威胁,迫使刘某低价出售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过期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6.出生证明填错了能要求重新开吗?

【案例】

李某与丈夫协议离婚,五个月后她在医院产下一男婴。李某的住院登记、疾病证明书均未记载李某的配偶或新生儿父亲的信息。之后,李某为新生男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将新生儿的“父亲”登记为好友张某,并填写了张某的身份信息。医院据此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的“父亲”为张某。因张某与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无法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李某遂以《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及新生儿姓名信息登记有误”为由,请求医院重新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认为,根据李某自己提供的登记表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李某申请重新开具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李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旧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开具。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出生证明是“人生第一证”,对每个孩子来说都至关重要,涉及出生时间、亲子关系和户籍登记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更是适龄儿童的入学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医院的合同义务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包括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应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义务。本案中,李某的资料均未记载其配偶或新生儿父亲的信息,医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记录中登记的父亲信息与李某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父亲信息相符。因此,医院并未严格按照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履职疏忽,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17.抢路人自行车逃离险境,弄坏了要赔偿吗?

【案例】

集市里,吴某与袁某因为买卖商品起了争执,吵嘴落下风的吴某抄起铁棒欲殴打袁某,紧急之下,袁某抢过路人梅某手里的自行车仓皇逃走,自行车在逃跑过程中被撞坏,袁某将自行车丢弃在路边后离去。对于自行车被撞坏的损失,梅某应当找谁赔偿?

【法律分析】

袁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损坏自行车的损失应当由吴某承担。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袁某紧急情况下对梅某造成财产损害,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吴某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8.为躲债玩失踪,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

王某约朋友贺某一起去云南合伙开服装店,两人协商后,双方分别出资3万元,由王某负责店面选址、装修。贺某将3万元交给王某后,对方却迟迟不提合伙开店的事。贺某等了几个月见开店无望,要求王某退还之前交付的3万元,王某却说钱已花了,没钱还给贺某。无奈之下,贺某只好要求王某先打欠条。之后,贺某又多次向王某讨要欠款无果,经打听王某用同样的招数骗了不少人,为了躲债,此后多年一直杳无音信。王某为躲债玩失踪,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

为躲债玩失踪,不是好办法,可能会“被失踪”,甚至“被死亡”。民法典规定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就是为了结束下落不明者的财产无人管理、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债务人被宣告失踪后,经判决确认债务事实存在,就能直接执行失踪人留下的财产。如果被宣告死亡那就更糟糕了,会被注销户口信息,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9.宣告死亡的人“复活”,婚姻关系还能恢复吗?

【案例】

黄某于四年前突然失踪,经多方查找,依旧下落不明,妻子费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后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再嫁人。突然有一天黄某回到村里,并来到费某娘家找费某跟他回家,被费某拒绝。黄某认为费某依然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而费某则认为黄某被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夫妻关系已不存在了,不同意跟黄某回去。那么黄某与费某的婚姻关系还能恢复吗?

【法律分析】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至于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1)配偶没有再婚的,原来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不必再进行结婚登记;(2)配偶没有再婚,但也不愿意再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不会自行恢复夫妻关系;(3)配偶已经再婚的,不管是已离婚还是丧偶,都不能自动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费某要是不愿意与黄某恢复婚姻关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0.救助他人导致其受伤需要赔偿吗?

【案例】

侯某在回乡行程中,路过一条小河,碰巧遇见一名小孩溺水,便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进行施救,但在救助过程中不慎导致被救小孩腿部局部挫伤,侯某是否需要赔偿?

【法律分析】

侯某不需要赔偿。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1.小时候遭性侵长大后还能追诉吗?

【案例】

林某十三岁时被性侵,由于当时年幼无知,没有选择起诉要求赔偿。林某在年满二十周岁时想起诉要求赔偿,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林某的赔偿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年。

现实中,许多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的因年幼受到侵害却不自知;有的因对方是亲戚、师长,不敢、不便或羞于求助;有的因家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而有所顾忌。这些家长从未成年人的名誉、声誉和健康成长等现实角度考虑,不愿或不敢公开起诉索赔,而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的未成年人,只能选择承受那份“难言的痛”。等他们成年后愿意或敢于寻求法律保护时,却往往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而遭遇维权无门的困境。

民法典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推到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后,意味着那些有过不幸遭遇的孩子,成年后依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让坏人付出代价,接受惩罚!因此,林某成年后,满三年的时间范围内,都可以起诉索赔,且如果存在法定的中止、中断事由,“截止时间”还可以延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2.劝架被误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日晚10点,从公园锻炼回来的金某路过一家小店门口时,看到一对青年男女在激烈争吵并互相拉扯,经打听,得知是一对小夫妻因家庭纠纷在吵架。见两人吵得比较凶,金某就上前好言劝解。两人不但不予理睬,还越吵越激烈,就在丈夫拉扯妻子的过程中,因用力过猛,将站在一旁的金某撞倒在地难以起身。围观群众立即拨打120,金某被送往附近医院,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金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金某索赔被拒,将青年夫妻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由夫妻俩因家庭琐事争吵引发,他们在公共场合争吵不休,并互相拉扯推搡。热心的金某对双方进行劝解,是善意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然而,在金某试图劝架的过程中,夫妻俩均未保持冷静克制,反而继续争执拉扯误伤金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