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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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对财产在法律意义上的公有或私有进行了界定。其中“国有财产”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注意,公民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公益事业”主要是指服务于社会公益的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养老院、希望工程等。

公民的“合法收入”主要包括公民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各种劳动所得;“房屋”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生活资料”主要是指公民的家具、交通工具等各种生活用品。“生产资料”包括各种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如劳动机械、生产设备、庄稼、牲畜、家禽、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等。“个体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归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受继承、受馈赠等而获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