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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肢体残废”是指肢体缺失或丧失功能,如双脚缺失五个以上的脚趾,肢体重要血管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等。“毁人容貌”是指使他人的面容变形、丑陋或功能障碍,如眼球萎缩、面肌瘫痪、眼睑闭合不全等。
“丧失听觉”指单耳听力减退90分贝以上或者双耳听力减退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单眼失明,或者双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二级,或者视野缺损半径小于十度。“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其他器官缺失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乳房丧失哺乳能力、肾功能衰竭等。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可能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部、颈部、胸部、腹部、骨盆部损伤、脊柱或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因素造成的损伤等。
需要注意的是:
(1)有多处损伤的,必须至少有一处符合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才构成重伤,而不能够以多处轻伤相加视同为重伤。
(2)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重伤”的鉴定主要是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详见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