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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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第九十九条对《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作出了规定,均包括本数;但对“以外”、“以前”、“以后”并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都不包括本数。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判决宣告以前”,“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等等。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