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总则的效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对于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也适用,在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也要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
“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是指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所作的决定或者修改补充规定,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对刑法所补充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的规定,等等。比如:在1979年的《刑法》中,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体为自然人,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10]第三十八条则将此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自然人和单位。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又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
在1999年以后的法律制定中,我国立法机关实际上已经很少采用这种发布单行刑法或在非刑事法律中补充刑罚内容的方式,而是集中、统一、直接地对现行《刑法》进行系统修正。
(2)但是如果在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中,对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又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对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补充时,那么,这时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不再适用,而依照该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5版,第114页。
本书认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战士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
[2]注: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民委员会外,还有村党支部、团支部、妇联、村经联社、村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
[3]注:第(四)项的原文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18号公布施行),将“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本说明来源于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ngfa/2004 -10/20/content_337786.htm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5版,第118页。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5版,第119页。
[7]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各不相同,在适用时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8]第一百条第二款是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而增设。
[9]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法(研)发[1991]43号,1991年12月20日印发〕曾经规定:“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该《通知》于2013年1月1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宣布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0]《产品质量法》由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