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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其中“毒害性、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危害人体或动物健康的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微生物类毒物和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上述方法之外的任何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内容与第一百一十四条是一样的,之所以分成两条叙述,是为了明确“过失犯罪”的追究范围。即,对于过失行为,只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