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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采用非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劫持车船或航空器,如使用精神类药物控制驾驶员的意识,或改变交通指示、控制信号误导驾驶员,或者驾驶人员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直接驾驶车船或航空器非法出境等。这里的车船主要是指运送旅客或物资的公共交通工具,如轮船、公共汽车、电车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劫持”车船或航空器的目的不是像海盗一样为了抢劫,而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车船或航空器非法驾驶到别的地点,或者以此为要挟手段,要求政府答应其提出的某项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致人重伤、死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均包括驾驶员、乘务人员和旅客等车船或航空器上的所有人员。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致使航空器无法正常飞行,以至于迫降或坠毁。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任何使用暴力的情况都会危及飞行安全。这里的“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全部机舱门关闭时起,直至正常着陆后、开启任何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