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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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 律〕

1.《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

第12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14条第1款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2.《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

第12条 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领事官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

领事官员不受监禁,但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