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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进行不动产登记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第2款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的原则,即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
严格管理原则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条例》作为《物权法》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落实,从统一登记制度、登记簿册、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严格管理。
稳定连续原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从保障不动产权利的角度出发,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其中本条第3款“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的规定就是稳定连续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条例》第33条也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这也是稳定连续原则的具体体现。(2)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不影响各部门继续行使其权属管理、交易管理等法定职责,仅仅是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
方便群众原则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原则,也是在立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1)统一登记机构后,不动产权利人只需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用再为了登记而跑多个部门;(2)《条例》第5条明确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让不动产权利人明确知道有哪些权利是需要进行登记的;(3)《条例》第三章明确了登记程序,明确了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让不动产权利人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4)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制度,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