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典型案例
案例1:承诺为顾客免费办理保险但未办理的,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回放]
某电器商场为招徕顾客购买电脑,开展促销活动并刊登广告,在广告中承诺:凡一个月之内在本商场购买电脑的顾客,本商场将在购买当天免费为其办理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该商场还在当地报刊上刊登了相同内容的广告。听到这个消息,顾客傅成恩到该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脑,店员因疏忽未给傅成恩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手续。傅成恩将电脑搬运回家后想起未办理财产保险手续,但因第二天要到外地出差,心想几天后再补办也不迟,于是就没有再补办保险手续。
但是,在他出差的第3天夜里,家中遭窃,包括该电脑等家用电器被洗窃一空。傅成恩找到该商场,要求按照刊登广告的内容赔偿其损失,该商场经调查后发现,傅成恩在购买电脑时,并没有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手续,于是拒绝为傅成恩的电脑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傅成恩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场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某商场在所作广告中宣传 “凡1个月之内在本商场购买电脑者,本商场将在购买之日免费为其办理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这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的。而且,某商场的广告还明确约定了承诺的时间是 “1个月之内”,承诺的方式是受要约人在该商场作购买电脑的行为。这种承诺方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见,要约可约定通过行为做出承诺。所以,在本案中,对于任何一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该商场购买电脑的顾客来说,都与商场订立了合同——某购物中心为其免费办理家庭财产保险。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某购物中心向顾客赠与的意思已通过其广告表明,而傅成恩也通过购买行为表明了自己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某购物中心有义务为傅成恩免费办理家庭财产保险。而某购物中心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未给傅成恩办理家庭财产保险的义务,因此,某购物中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有质量缺陷的赠品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否赔偿?
[案情回放]
2014年五一节日期间,某商场举行让利酬宾活动。当地居民项飞在某商场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只。在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因电饭煲漏电将项飞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项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委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电饭煲进行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专家点评]
《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某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由于该商场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项飞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致残,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救灾捐献能否反悔?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某市遭到百年不遇的暴雨洪水。某电视台举办抗洪救灾义演,动员社会募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这是企业做广告的好机会,予以协同其他股东商定,决定在演出晚会上举牌捐献。在电视台举办的抗洪救灾义演晚会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晚会现场,代表公司认捐十万元。此后,抗洪救灾的募集单位每次打电话给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以其经济发生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并以书面形式表明撤销捐献。之后募集单位经过实际调查,发现某公司并未如其法定代表人所称的出现经济困难,而是有关负责人对当初的捐献反悔。募集单位于是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结合本案,即募集单位可以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即交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