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学法读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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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3]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通篇贯穿和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和精神。《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保障救济权、信赖保护、权责一致等原则,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要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义,远远超出这部法律本身的执行问题。《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目前违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但违反或者规避法定程序,实施许可不公平、不公正、不规范、许可项目过多、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仍然存在。

《行政许可法》是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制度安排。世贸组织规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有严格限制,我国也对有关事项作出了承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治政府的决心,对于精简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从2002年11月到现在,国务院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行政审批事项2497项;我省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也从1700多项精简为478项,行政审批事项总数减少了70%以上。《行政许可法》还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规定了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定期评价和清理废止的制度(第20条)、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第21条)。

《行政许可法》明确了处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放松政府管制,减少政府对市场和社会不必要的干预,规定只有下列事项才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和行业的资格、资质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12条)。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第13条)。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只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第14、15条)。二是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行政许可(第15条第1款)。三是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种类等有严格限制: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15条第2款)。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22条)。二是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第23条)。三是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作了限制性规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才能委托,委托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委托机关应当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第24条)。四是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25条)。

《行政许可法》主要是一部程序法,它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主要包括: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32条第1款第4项)。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36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38条第2款)。限期办理行政许可制度,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42条第1款)。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42条第2款)。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44条)。听证制度,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47条)。自动延续行政许可的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50条第2款);等等。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政府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二是政府应当诚实守信,政策应当有一定的连续性,不能随意改变行政决定。三是政府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四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五是政府工作应当便民、高效。六是权责必须一致,在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