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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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条文解读

[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

1.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

3.专用性。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条文解读

[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

工伤保险费费率应把握以下两点: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是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为标准,确定征缴保险费的额度,使工伤保险基金在一个周期内的收与支保持平衡。

2.关于用人单位具体缴费率的确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套用所在行业中的相应档次确定。这种具有竞争性的费率,使工伤发生多的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多,工伤发生少的单位则缴费少,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关联参见

《社会保险法》第34条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条文解读

行业差别费率不是一个固定的费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进、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会发生变化,为此,行业间的差别费率和各行业内的费率档次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条文解读

[工资总额的计算]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的处理]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联参见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2、3、4、5条

第十一条【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条文解读

[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的处理]

铁路、远洋运输、石油、煤炭等行业,一般都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对于这些行业,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集中参加层次相对高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同时,由于这些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和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条文解读

1.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的费用。如果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包括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费用。

3.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奖励;对高危行业参保企业作业环境的检测和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主要是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补助;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等。

4.本条例虽明确列举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出项目,但其不可能穷尽所有应该由基金支出的项目。为了给基金合法支出留有一定空间,同时,为了避免滥用基金情况的发生,本条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才能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案例解读

6.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工伤医疗费用从哪里支付?

原告唐某诉称,其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在被告重庆市璧山县某煤矿上班,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2005年1月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确认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受伤后在璧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39075.9元,璧山县工伤保险管理所就原告的医疗费用支付了27967.76元,认为其余费用11108.14元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而不予报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因工伤而垫付的医药费12619.94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原告的医疗费应当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县某煤矿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唐某因工受伤后,经鉴定属工伤八级,应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作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即璧山县工伤保险管理所办理。职工对该费用的支付有争议的,应当向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由该部门协调处理。璧山县工伤保险管理所对原告的医药费作出处理后,原告就未支付的部分及其他就诊费12619.94元提出异议,应按规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有关的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系非因工伤解除合同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支付的费用。本案中,原告因工伤而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只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目前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需额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