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简易程序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司考真题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06/3/48)[178]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 (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