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新解读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以案说法69]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民事判决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的一审法院是该市东区法院,因此,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就是该市东区法院,当事人甲应当向该市东区法院申请执行。

■关联参见

《民诉意见》254-256(P1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10-17(P326-3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2-3条(P342)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执行法院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与应用

本条中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案说法70]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李某是案外人,且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享有部分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如果案外人李某对异议裁定不服,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针对执行异议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是针对原来判决、裁定向法院起诉。李某向法院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说明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启动再审的话,法院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关联参见

《民诉意见》257-258(P198);《执行规定》70-75(P333-334);《执行解释》第15、17-19、21-26条(P343、344)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解读与应用

根据《执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解读与应用

以案说法71]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D区法院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处理。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解读与应用

执行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以案说法72]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本案中,因为和解协议已经执行完毕,所以法院应该做执行结案处理,不能恢复执行原判。这里注意,如果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恢复执行原判决。

■关联参见

《民诉意见》266、267(P199);《执行规定》86、87(P335)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解读与应用

执行承担,即在执行中,因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主体履行。主要包括:(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2)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具体包括: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③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以案说法73]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具体到本案,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关联参见

《民诉意见》271-274(P200);《执行规定》76-83(P334-335)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解读与应用

以案说法74]张山和王海二人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山赔偿王海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山未履行判决。王海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山突然心脏病发死亡,留有遗产一套房屋。张山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张小山不愿继承张山的遗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作出怎样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而继承人又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张山的遗产——房屋。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解读与应用

本条属于2012年修改新增,是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本条仅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监督的范围、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如何进行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法律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前,可以按照此通知执行。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与应用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通常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以案说法75]A市水天公司与B市龙江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A市的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水天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龙江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根据事实最终裁决水天公司依约向龙江公司支付运费。但是裁决书生效后,水天公司拒绝向龙江公司支付相关钱款。龙江公司遂向D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水天公司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员李某在审理水天公司和龙江公司的案件中,曾接受龙江公司私下给的红包。对此,D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D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如果仲裁员李某确实存在上述行为,应裁定不予执行。

■关联参见

《民诉意见》277、278(P200);《执行规定》21(P328)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解读与应用

以案说法76]某种子公司与某农场签订了一份推广种子合同,合同约定农场收获后给付种子款,合同经某公证处公证。后来农场以收成不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某公证处应种子公司要求,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此后,种子公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此执行申请法院应否接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法院应当接受种子公司的申请,予以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解读与应用

理解本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本条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报告财产的范围是,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是,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关联参见

《执行解释》第31-35条(P345-346)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读与应用

这里的“有关单位”主要指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交易所、保险公司等负有管理金融账户义务的金融机构。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扣押”、“变价”两种执行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变价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予以折现,以达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解读与应用

以案说法77]某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对被执行人某毛巾厂的一批毛巾进行查封时,毛巾厂负责人将仓库打开后,称仓内毛巾为2万条,执行人员未经细致清点,便在查封清单上注明为2万条。并对所堆放的毛巾张贴了封条,仓库上锁后,也对仓库门封条封死。之后,法院对该批毛巾予以变卖。在实际变卖过程中,原查封的2万条毛巾只剩下18000条。执行人员存在哪些程序上错误?

按照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清单,并由在场人签字。如果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就不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解读与应用

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程序的规定,可以由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一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前提是查封、扣押财产。二是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三是拍卖。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拍卖。四是变卖。实践中有的财产不适于拍卖,需及时处理。有的当事人希望尽快变现财产,实现债权。因此,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五是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主要是指金银(不包含金银制品)等物品。

以案说法78]在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法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乙除一栋别墅可供执行以外无其他财产,于是委托当地中天拍卖行对该别墅进行拍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成功拍卖,则该别墅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拍卖成功但是买受人逾期未交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该别墅在流拍后,甲如向法院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购买别墅的,法院则应当将别墅交其抵债。

■关联参见

《民诉意见》281(P201);《执行规定》40、45-49(P3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5、7条(P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10条(P36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指定交付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行为的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读与应用

以案说法79]杨某与孙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孩杨小小。后由于夫妻感情不睦,孙某向L区法院起诉离婚,L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孙某与杨某自愿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女孩杨小小归孙某抚育,孙某不得阻碍杨某探视女儿,节假日杨某若领女儿出行须征得孙某同意。L区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孙某不让杨某探视女儿,杨某于2009年1月1日向L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杨某没有执行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探视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探望子女等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读与应用

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3)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以案说法80]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B区人民法院审理,最后判决甲支付给乙精神损失费2万元,甲未上诉,判决生效。但是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可以要求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联参见

《民诉意见》293-295、297-300(P202、203);《执行规定》61 -69(P332-333)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解读与应用

以案说法81]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因此,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拓海公司作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因此不能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