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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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确定专利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不考虑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无关的技术问题的产生原因

技术问题的产生可能有多种原因,如果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与技术问题的产生原因无关,则在认定客观技术问题时,不应当考虑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无关的技术问题产生原因。

在周岳仕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李玉青、佛山市丽德堡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丽德堡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爱锋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爱锋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9]李玉青是名称为“一种加热线圈盘”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2011年8月23日,周岳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11年8月29日,爱锋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11年11月7日和11月14日,丽德堡公司两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12年1月31日,李玉青修改了权利要求书。2012年4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李玉青于2012年1月3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符合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0]的规定,故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2012年1月3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诉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档板的上端设有档块,档板与档块连接为一体,档块沿线圈上面延伸,档板间隔均匀,而对比文件1中的容置槽并无能够在上方阻挡线圈的档块”,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线圈固定在线槽中使之不能上下移动”。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防止线圈上下移动都是通过在线圈上方增加限位结构来实现,与线圈是因为什么原因松脱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线圈是否因为“受热老化容易失去粘结力”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粘接剂受热老化容易失去粘结力、从而导致绕线与线槽松脱,那么如何设计一种新型结构,其能够使线圈在线槽中结合牢固,不易松脱”并不准确,应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