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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
【简要说明】
本条是关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此次修改未作实质变更,但由于全法整体上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故统一作出该调整。修改的理由请参见本法第二条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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