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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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隋代经济发展之概况

隋朝统一,未及卅载而崩溃,经济设施,中间无大变化,本节只举出旧史记载之重要错误,使吾人对当日经济批判,不至建筑在错误的基础之上,至于设施细点,则俟唐史统言之。

人是生产力最重要的因素,要明白南北统一后经济的变化与发展至如何程度,就得先了解隋代人口孳生的问题。

涉周、隋间户口数目,旧史有记载不确给人以错觉者两事:

一、据《周书》六,建德六年(五七七)灭齐,齐有户三百三十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千六百八十六,《通典》七所记,大数略同[1];《通典》又不知据某种史料,称大象中(五七九—五八〇)“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按大象在建德后,于理应包举平齐所得之户口,今户只增三十(依《周书》计)或五十余万(依《隋书》及《通典》计),似嫌过少;然据建德三年(五七四)募百姓为侍官、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之记载,尚可诿为别有原因。独至人口则不然;北齐已有口二千万,中间并无天灾、人祸,何故两三年后,周之总口数只得九百万?又据《续高僧传》,周武灭佛,关山东西“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如果九百万已举北齐人口,岂不是佛徒占总口三分之一?处此极端冲突下,吾人只有设想《通典》所记大象中户口,系指北周原有区域而言,不包灭齐之数;说苟不误,则隋受周禅时有户约六百九十(或六十)万,口二千九百万,而《通典》所云,“后周静帝末授隋禅,有户三百五十九万九千六百四”,实漏计北齐户口之数。

二、据《隋书》二九,大业五年(六〇九)“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2],《通典》承上隋受禅而计其增加之户数云:“至开皇九年平陈,得户五十万,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后人不分析杜氏之数字,遂笼统地认为隋代经济跳跃上升之结果。但苟依(一)项所推论,则增加之数,户不过二百(或二百三十)万,口不过一千七百万,远不如杜氏计算之巨。抑开皇初,户数剧增,尚有内在原因:《隋书》二四称,“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3],《文献通考》亦言,南北朝人“或以三五十户为一户,苟避科役。”总言之,开皇至大业,经过卅年生息,人口繁殖自是必然之事,然吾人不应过分强调其发展,呆板地认为户已增至二倍半,口且增至五倍也。依(一)项推计,人口之增,断不过百分之五十,与每岁约百分之二人口增加率相符。某些学者对于现象可有公式的(如人口增加率)偏偏不信公式,而不可能有公式的反而爱填公式,皆统计、逻辑之不明有以致之。

无论如何,人口既在增加,生产力自然日厚,《通典》七云:“隋氏西京太仓、东京含嘉仓、洛口仓、华州永丰仓、陕州太原仓,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天下义仓又皆充满,京都及并州库,布帛各数千万,而锡赉勋庸,并出丰厚,亦魏、晋以降之未有。”又贞观十一年马周疏称:“隋家贮洛口仓而李密因之,东都积布帛而世充据之,西京府库亦为国家之用,至今未尽。”(《旧书》本传)经济相当进展,吾人固不否认。然此只官家从严重剥削所表现之一面,百姓方面并未作平行式的推进,或者官家愈肥,民间愈瘦,唯其如此,才晓然隋末革命何以发生急剧的变化,亦即由迟缓的量变进到迅速而突然的质变。

文帝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每于殿廷打人。开皇十六年因合川仓粟缺少,是后盗边粮者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没官;一时相承以残暴为干能,守法为弱。然京市白日犹公行掣盗,于是又诏,有纠告者没贼产业以赏纠人;无赖之徒,或候富人子弟出,故遗物于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驯至盗一钱已上,或闻见不告言者皆坐死,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更有人劫官属要其转奏,古来是否有盗一钱而死之条。(《隋书》二五《刑法志》)如斯压迫,已为群众所大大不满[4]

炀帝屡兴力役,征敛无度,自大业七年末筹备征辽,战士馈运,填咽于道,昼夜不绝,于是自“燕、赵跨于齐、韩,江、淮入于襄、邓,东周洛邑之地,西秦陇山之右,僭伪交侵,盗贼充斥,……人相啖食,十而四五,关中疠疫,炎旱伤稼”,又同年,“山东、河南大水,漂没四十余郡,重以辽东覆败,死者数十万,因属疫疾,山东尤甚”。(均《隋书》二四)处此情形,正如《通鉴》所谓“安居则不胜冻馁,……剽掠则犹得延生”。司马德戡对炀帝云:“溥天同怨,何止一人。”即表示隋亡之必然性。陈寅恪论隋末起义,强调山东豪杰之作用,使人感觉到农民缺乏抵抗压迫之自觉能力,殊非的论。

对于隋所以亡,其观察错误且较为突出者有《唐代经济史》;彼言:“只是隋之输籍[5],引起豪族之不满,而隋以亡,唐之成功,豪族的拥护,颇有一部分力量。为酬庸,为避免隋之错误,自然不敢得罪豪族。故唐初定制,豪族应得的田地,比较的多一点,……他们的部曲、客女,也不像前代一样,须输赋税。”(一六页)所云唐之兴部分靠豪族拥护,故对豪族比较优待,纯属毫无佐证之臆测。唐制,授田比较紧缩,亦非不敢开罪豪族(均见下《唐史》),隋令未受地者皆不课,(《隋书》二四)唐之免部曲、客女,想不外承袭前朝。私家剥削,比官赋尤重,历代皆然,输籍之法,初无大损于亡隋主力之农民,如谓亡隋由豪族,则略观下节之表,便知其语出无根矣。

[1] 《隋书》二九作“户三百三万”,《通典》作“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比《周书》少差二十七万。

[2] 《通典》七作大业二年,疑有误。户尾数又作三十六,依其细数相加,“三”字不误。

[3] 依北齐、大业之户数与口数比例,每户平均五至六口,相当合理,大象则仅得二口半,正显出军士除去县籍之结果。

[4] 奚风称赞隋文能改革法制,(一九五五年《历史教学》三期)似未联系实际。

[5] 见《通典》七,亦即前文所引《隋书》二四之析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