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孩子被人咬,园方有无责?
案情
2001年6月,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进行户外的体育活动,主要内容是玩小皮球。孩子们玩得非常投入,个个都是汗流浃背。老师让他们把长袖、外衣脱了,身上只穿件汗衫或背心。小山与明明在一起各自玩着自己手中的皮球,小山提出要与明明换球玩,但明明不同意并抱住自己的球。小山见明明不肯给球,就放下自己的球去抢明明的球。由于小山身体比明明高大,力气也大,没几下小山就抢到了明明的球。球被抢去,明明非常恼怒,从后边追上去,拉住小山的左臂狠狠咬了一口。小山痛得大叫,手臂上鲜血流了出来。正在为小孩子脱衣服的老师听见了叫声,迅速赶了过来,制止事态的发展,并立即叫来了校医把小孩送去医院。医生给小山缝了三针,包扎好伤口,用去医疗费将近百元。事后,小山的父母认为,小孩的伤害虽然不太严重,治疗费也不高,但责任全在园方,并要求幼儿园保证以后绝对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幼儿园认为此事责任不在园方,而在两个孩子身上,并且表示不可能保证此类事件绝对不会重现。为此,发生纠纷,走进了法院。
分析
这是一起在园幼儿伤害幼儿引发的纠纷,此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尚未颁布。当时法律界人士对幼儿园与幼儿的关系有多种观点,认为幼儿园是幼儿的临时监护人,就是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最后法院以幼儿园未能完全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为由,判决幼儿园承担主要损害责任;两个孩子不遵守幼儿园的纪律,未按教师的要求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一定责任。幼儿园为了宁事息讼,不宜扩大影响,服从判决。
本案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即将幼儿园与在园内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之间看成是一种临时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这种观点,从现在来看是站不住脚的。2002年9月1日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7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的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确定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不应尽监护责任,幼儿园只有教育、管理、保护幼儿的责任。所以,幼儿园不应承担这种“临时监护责任”。
建议
(1)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有保护、教育、管理幼儿的责任,这是义不容辞的。
(2)幼儿园应把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任何教学活动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安全因素。
(3)教师配合家长,教育幼儿不能去伤害或冲撞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