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精算模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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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产品特征管理

3.1 产品分类

在寿险精算模型中,如果对每个产品都编写一套代码,当产品数量较多时,将会导致条件判断语句过于冗长,程序混乱,代码可读性变差,不利于后续维护。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按产品形态、生存函数、评估要求等条件确定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准产品(standard product或者model product)类型。基于这些产品类型,我们分类实施产品特征和假设的表格化,以及模型代码的编写和维护。对于其他产品,一般可以匹配到这些标准产品上,这样只要完成该产品特征和假设差异化部分的表格填写,就可以完成该产品的建模工作。标准产品越少,程序就越容易维护。理论上,构建一个最全面的标准产品似乎最好,其他产品均匹配到该产品。但这样一来,该标准产品为保持其通用性,势必会产生很多不常见的变量,而对于大多数简单的产品来说,这些变量可能是完全不必要的,并且会大大增加程序运行的时间。因此,标准产品的个数需要平衡产品形态种类与模型的复杂程度,使之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

3.1.1 产品分类原则

标准产品的分类主要基于各个产品在财务精算分析中的差异化特征。

常见的产品评估差异化特征包括如下:

①生存函数,如发生率仅包括死亡率脱退或包括死亡率、重大疾病发生率等多重脱退,精算模型是否考虑多重生命生存模型等因素。

②产品形态特征,如保险产品可以按照是否建立投资账户可分为账户型与非账户型,按照保险责任是否有分红分为非分红、美式分红、英式分红等产品类型。

③评估要求,如该类产品对评估方法存在显著不同,建议拆分出来作为单独一类产品。如高利率保险产品有两套法定准备金要求,分别用于计算法定利润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又如,会计准备金计算要求拆分投资合同和保险合同,因此账户型产品建议单独作为一类产品进行建模。

根据以上原则,目前中国寿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大致可以分类为以下10个标准产品:

①传统寿险:仅有死亡脱退的非分红险;

②美式分红寿险:仅有死亡脱退的现金分红险;

③传统健康险:涉及死亡和重大疾病等多重脱退的非分红险;

④美式分红健康险:涉及死亡和重大疾病等多重脱退的现金分红险;

⑤英式分红寿险:红利为保险金额增额的分红险;

⑥参与增额红利分配的附加健康险:涉及主险传递过来的增额红利的附加健康险;

⑦连生产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一个风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⑧万能保险:以万能险为主,也可以包含其他账户型非万能型险种;

⑨投资连结险:保额、现金价值与投资基金价值关联的险种;

⑩短期险:短期意外、短期健康险、一年定期寿险。

除了上述标准产品外,各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及财务精算分析的要求,对标准产品清单进行完善,以满足自身的评估需求。

3.1.2 产品命名规则

由于产品管理上的不同诉求,精算模型中的保险产品往往会采用和保险生产系统中不一样的产品代码。在保险生产系统中,一般从产品销售与运营管理的角度出发设定产品代码,比如,按照不同的销售渠道对同一产品设定不同的代码,方便销售人员进行新单录入。精算模型一般从保险产品责任与产品建模管理的角度编制产品代码,比如,同一产品允许客户选择不同的保险责任免赔额计划,为便于产品建模,在精算模型中拆分出两个产品代码。

一个好的精算模型产品代码命名规则可增加产品的直观性,通过产品名字就能大致知道产品的形态,同时,也便于各类产品结果的汇总。一般而言,产品代码命名涵盖该产品的子公司(分公司)属性以及产品特征。下面介绍一种比较常见且易于使用的精算模型产品代码前缀命名规则:

①第1位:代表子公司,L为寿险,H为健康险,P为养老险;

②第2位:下划线,作为区隔分类特征;

③第3位:代表产品类型,W为英式分红寿险,P为美式分红寿险,T为传统保险,U为万能保险,V为投资连结保险,J为连生保险,S为短期险;

④ 第4位:代表发生率脱退的个数特征,如L为寿险,代表仅有死亡率脱退,C为重大疾病险,包括死亡率和重大疾病发生率两个脱退因素。

按上述规则,标准产品分类前4位代码命名示例如表3.1.1所示。各家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保险生产系统中的产品代码形成完整的精算模型产品代码命名规则。

表3.1.1 标准产品命名示例

3.1.3 产品案例设计

为便于描述精算模型建立过程,我们虚构出3个标准产品的典型样本,设计相关产品责任。这3个典型样本产品覆盖传统、分红和万能产品类型,涵盖多种保险责任类型与保险金额类型,其法定准备金、会计准备金、偿二代最低资本的处理方式也各有特点,便于读者参照本书中所描述的建模逻辑建立符合公司自身情景的精算模型。

1.典型产品A:传统健康险,产品代码为L_TC

在产品A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产品A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死亡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超过17周岁,则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小于18周岁,则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项责任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②重大疾病责任: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责任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③轻症疾病责任: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时,则按20%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责任仅限给付一次。本项责任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2.典型产品B:美式分红寿险,产品代码为L_PL

在产品B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产品B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年金责任:自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到被保险人满88周岁前,如被保险人生存,每年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生存金。

②死亡责任: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20%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项责任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③满期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则在被保险人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本项责任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④投保人保费豁免:对于选择期交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发生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典型产品C:万能保险,产品代码为L_UL

在产品C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产品C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死亡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项责任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②持续奖金:第8个保单年度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期交保险费应交日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按该期期交保险费的2%给付持续交费奖励至保单账户。

③初始费用:按所交保险费的5%收取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④保证利率:本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