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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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煌煌法典一脉传——辉煌的立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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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讲“中国传统法律理念”中我们提到,法律在中国古代一直只是作为政府的施政行为。可恰恰是因于此,中国古代的立法可以走在世界前列,取得极其耀眼的立法成就。古代朝廷在立法的时候,完全可以出于统治者的需要,出于施政者主流意识形态的设置,不需要去考虑民间已有的习惯问题。如果朝廷认为民间的一些事情对于朝廷统治来说并不重要,那就可以不予立法。这样一来,中国历朝历代的立法,可以秉持一种相当单纯的、技术性的思路,使之臻于完善。而且历朝历代的法典也是相当稳定,一脉相承,法典的立法成就走在世界的前列。

礼与刑的时代

古代文明的早期社会,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不成文的习惯法时代、法律依靠口头传播的时代、口头约束号令的时代。三千多年前的中国商周时期,就是处在这样的一个时代。那时候的法律主体就叫“礼”,还有配套的、主要针对外族人的“刑”。

关于“礼”,在上一讲已经介绍过了,它是商族或周族的习惯法总称。另外一套法规叫“刑”,最初主要针对的是外族人。在商朝本土以及各个诸侯国里,商族人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包括领主(国君)以及大小贵族、下层的“国人”,这些人都适用商族的习惯法。而每个诸侯国并非清一色的是商族人,还有很多被打败、被征服的外族人、土著人。这些人也需要一套法律加以规范,这些法规统称为“刑”。

“刑”也是一套习惯法。本族人适用的习惯法是本族人用口语流传下来的,本部落的人相互都懂,可是外族人听不懂,当时语言都不一样。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即便到了当代,一个广东人跟一个温州人在一起,都不懂普通话的在一起的时候,互相都听不懂,鸡同鸭讲。当时既没有广为流传的普通话,也没有那么多认识字的人,所以,当时对于外族人,对于不认同本族的文化、语言也不同的外族人,需要另外的一种习惯法。

“刑”字的变迁

*甲骨文: 金属铸模的象形

*早期金文: 对枷锁中罪人施加刑罚

*晚期金文:

*篆文:

在甲骨文里已经有“刑”字,就是今天的汉字“井”。当时这个“井”的意思实际上就是“型”,引申为“刑”。很多学者认为,这个“井”原来是金属铸模的象形。为了制造青铜器,商朝的时候我们的祖先已经掌握了熟练的浇铸技术。“井”就是模型,先做一个模型,然后在模型外面糊上耐火泥土,干燥后再把耐火泥土切开,取出模型,再把耐火泥黏在一起,形成空腔,然后把熔化的青铜浇铸进去,形成青铜器。冷却后把耐火封泥拆掉,就得到一个和原来做的模型一模一样的青铜器件。这个过程就叫铸造,铸造出来的产品是一模一样的,这个东西就叫“型”, “模型”的“型”,就是这个“井”字,两横两竖的笔画表现的就是铸模的空腔。后来这个“型”也用来指规则,就是要求按照规定一模一样、完全不走样的意思。引申出规则的字义。就像浇铸青铜器一样,将非商族的外族人的行为塑造为合乎商朝以及各诸侯国的要求、能够遵循服从的模式。

可是在商朝后来的金文里,这个“井”字发生了演变,我们看到在“井”的中间部位出现了一个点。有学者认为,这时的“井”已经不是青铜铸模了,而是表示一种戒具或刑具,当中那一点就表示被关押、被拘束的人身。然后旁边再加上一把刀,将罪人关在这个戒具或刑具当中,用刀对他进行惩罚。因此,这个字义更主要的是强调处罚,也就是我们今天讲的刑罚。

出现这样的变化,应该也容易理解。在当时环境下,统治者针对外族人的管理中,主要是治安问题,要排除外族人的不稳定因素。所以,针对外族人的习惯法,应该是以治安管理为主,以处罚为主。也就是规定什么事情不准做,做了要受处罚,这样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了,同时也影响到字形的变化。

到了周代的金文中,“刑”字就基本定型了。一把刀一个井,书写麻烦的那个点也不需要了。表示处罚性的那把刀长久保留下来了。篆体逐步改变,把原来“井”字上的两个小竖拿掉了,明确了“刑”这个字具有处罚的含义,既表示处罚的具体方式,也是指怎样的行为要进行怎样的处罚,兼有处罚和规范的意思。

成文法的兴起

全世界古代文明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一般都会从不成文的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往往是先以文字将原来口头传播、口头约束的习惯法记录下来,然后再逐渐过渡到由国家颁布的制定法,最后进入到成文法典的时代。

中国古代也是如此,而且中国古代进入到成文法时代是相当早的,早在公元前536年,中原地区的郑国就率先公布了成文法。当时在欧洲,希腊的雅典在这之前的公元前597年公布成文法,而罗马要到一百多年后的公元前439才公布成文法。

郑国是一个位于中原地区的诸侯国,当时郑国的执政大夫(相当于后世的总理大臣)子产下令将“刑书”铸在青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

*甲骨文:

*金文:

*篆文:

为什么要把法律铸在鼎上?这个鼎就是上一讲提到的在祭祀祖先的时候用来煮“牲”的青铜器具,有三足鼎立的,也有四足的,都空出底部,可以放置柴火。祭祀仪式举行时,要把整头牛、整头羊、整头猪放在这个青铜器具里进行烧煮,因此,这种青铜鼎是非常大的。由于这个青铜鼎实在太大了,而且要连续烧煮几天几夜,没有办法放到厨房里去,平时都是放置在露天的广场上公开陈列的。祭祀的对象是国君的祖先神,祭祀的仪式是在祖庙举行,煮牲的青铜鼎也就放置在祖庙前的广场上。中国古代宫殿建筑格局“前庙后寝”,也就是君主居住的宫殿位于祖庙的北面,连为一体,而宫殿和祖庙都是国家权力的象征,祭祀祖先使用的这个鼎,也就有了代表国家的意义。所以,把这个成文法律铸在鼎上面,既为了表示郑重其事,代表国家权力,同时也为了表示法律不可更改的意思。这么大一个鼎,铸成以后再改上面的文字,就要重新浇铸,那就太麻烦了。

相比之下,欧洲古代公布成文法时就没有这么郑重其事。传说雅典最早的法律是刻在石头上的,不过到了公元前597年公布法律的时候,法律条文只是简单地写在木板上,然后将木板挂到柱廊里。后来罗马公布法律的时候,也是将法律条文写在十块木板上挂到柱廊里,不久又增加了两块,号称“十二表法”。

非常遗憾的是,孔子对于郑国公布法律这件事是持批评态度的,所以他编著编年史《春秋》的时候,只用了五个字记载这件事:“郑人铸刑书。”至于郑国为什么要这么郑重其事地公布法律,这个“刑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他根本就不屑于记载。而且在儒家讲解《春秋》经典的《左传》里,也没有进一步的细节说明,相反,倒是记载了在郑国铸刑书后不久,晋国的大夫叔向批评子产的一封信。那封信的大概意思是说,以前先王以礼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具体事件,而不预先设制固定的法律,就是怕百姓起争夺之心,而且还以礼义德行等各种方式教诲民众,这样就根本不需要严密的法律。而现在,百姓知道有了固定的法律规定,不再敬畏尊长,有了争讼之心,民众就不再尊重旧有的“礼”,而会以公布的“刑书”为依据对锱铢之利在所必争,讼案日增,贿赂公行,无可救治。历史上那些烦琐的法律规定出台,都是衰乱之世的征兆。你这样做,会遭到报应的。被这样批评后,子产还是给叔向回了信,说你的意见很好,我没有能耐,考虑不了子孙后代的事,我只是为了“救世”(《左传· 昭公六年》)。在《左传》里还记载了孔子对子产的批评,说像子产铸刑书是将原来社会严格的等级给打破了,“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 昭公二十九年》)

现在只能根据对于郑国“铸刑书”遭到的这些批评来推测,那个铸在鼎上的“刑书”最大的特点,很可能是将原来适用于外族人的“刑”,扩大到适用全体郑国人,只要是郑国人,都要接受同样法律的管辖与处罚,实际上破除了原来的社会等级制度。从子产回复叔向的信中“救世”的说法来看,很可能郑国当时正面临严重的社会危机,而且我们还可以推测,这个社会危机大概就是因为来自各地其他部落的外族人要求与周族国人遵守同样的法律而引起的。

很可能这种社会危机在各个诸侯国都存在,所以,尽管受到了叔向的批评、孔夫子的非议,但郑国的这种做法却在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国迅速地扩散开来。就是叔向所在的晋国,也在二十三年后的公元前513年,将一部法律铸在了一个铁鼎上,向社会公开,这在史书上称为“铸刑鼎”。不久后各诸侯国纷纷制定并公布法律,从史书上的零星记载我们可以得知,这些国家的成文法有齐国的《七经》、楚国的《宪令》、韩国的《韩符》、赵国的《国律》、魏国的《魏宪》,等等。

法 典 化 进 程

到了战国时期,也就是公布成文法后过了一百多年,大概在公元前400年前后的时候,魏国一个叫李悝的政治家,编了一部立法的书,叫《法经》。“法经”的意思就是制定法律的经典,我们今天称之为法典的专家建议稿。李悝是将其作为立法的蓝本来写的,他认为法律最好应该分成六篇,分成六个组成部分,组成一个法典,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为什么要分成六个部分?因为六这个数字是一个非常完美的数字。六就是六个方位,上下左右前后,可以确定一个空间。所以,六这个数字在中国古代有神秘意义,具有涵盖、整体、包含等诸多意思。社会是一个空间的、立体的概念,用能够涵盖空间的六个方位引申出六部分组成的法律,是最好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体现。

那么,李悝设想的能够涵盖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六部分是哪些呢?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第一篇就是《盗》,是关于财产保护的;第二篇就是《贼》,是关于人身保护的(直到唐宋时代,法律上的“贼”都是专指暴力侵犯人身及社会的犯罪)。有了这些犯罪行为以后怎么来处理?就是第三篇的《囚》,如何来审判、如何来起诉。第四篇《捕》,就是如何抓捕罪犯。这两篇都可以算是程序法的内容。以下第五篇将除了“盗”和“贼”以外的所有犯罪一网打尽,所有其他的犯罪行为,统统用一个“杂”来概括。

李悝这部《法经》最稀奇之处,是他提出法典里面必须要有一篇“具”,通过它来规定整个法典涉及的种种行为,什么情况下是犯罪,这个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罚,什么情节要加重,什么情节要减轻,要有一个总的规则。这个总的规则李悝称之为“具”,就是“具其加减”,以上的所有犯罪行为,怎么来加重怎么来减轻,由这篇来规定。

李悝这部《法经》是他理想的法典框架,是不是在魏国就实现了这样的立法?大概不是。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当时魏国法律的一些篇目名称,和他设想的不同,数量也不止六篇。但是《法经》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仍然很高。《法经》具有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这在当时世界上是没有的,根本还没有人想到这一点。罗马人在公布法律的时候,先是十篇,后来又加了两篇,号称“十二表法”,可见它开始时是没有一个整体规划的。后来的罗马法学家也没有设想要将所有的成文法律归纳为一个有完整结构的体系。尤其是在法律里面应该有一个总则的部分,来规定全部法律的适用原则,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李悝设想的这个“具法”就相当于今天法典的总则,这种在法典中设置总则的设计,在世界上是首次。欧洲国家很晚才想起来,一直要到18世纪,才开始由国家出面来完整立法,那个时候才开始逐步考虑到在法律前面要加一个总则部分。因此,李悝这部《法经》是中国立法技术远远领先于世界的一个标志。

“改法为律”

我们可以注意到,春秋时期开始公布成文法的时候,法律的名称是“刑”。到了春秋晚期,名称就很多了。而战国初期,李悝编写的《法经》,将“法”字作为理想中法律的名称。就像我们上一讲所说明的那样,这个“法”字原来就有遵循、模仿的含义,后来又逐渐产生“平之如水”、法律要公平对待的字义。

战国时代伟大的改革家商鞅是从李悝所在的魏国来到秦国的,据说他到秦国的时候就携带了李悝的《法经》。可是他在秦国主持变法的时候,将秦国的成文法改称为“律”。这个影响非常大,后来中国历代的正式法典就叫“律”。

那为什么要用“律”来取代“法”?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律”字原来的字义是什么。“律”这个字在甲骨文里面是这样的:左边是我们今天称之为双人旁,实际上就是交叉路口的象形,意思是途径,排队走路,你要跟着走,不要走错的意思。右边是一只手,握着一根笔直的东西,而这根笔直的东西还有眼在往外喷气。什么意思呢?那根笔直的东西是一根两侧开眼、可以吹气的管子,实际上右边这个部分就是手拿竖笛在吹奏的样子。

竖笛是人类发明的最早的乐器之一。人类掌握的第一种乐器,当然是鼓、梆子、编磬、编钟之类的打击乐器,那是直接模仿的自然现象,我们可以从动物世界等电视节目里看到,非洲的大猩猩吵架的时候,猛烈地敲击自己的胸脯,利用胸腔共鸣,发生“嘭嘭嘭”的声音来威吓对方。所以,打击乐总是能够使听众激动,因为这是触发我们传承原始的一种东西,我们传统的韵律感、节奏感都从打击乐开始。凡事要大家遵循统一的步伐,最好就是敲鼓,一直到今天的少先队活动还是这样。我们中国人后来发明编磬,把不同大小的石片挂起来敲击出不同的音符。后来又发明编钟,用青铜浇铸出不同大小的挂钟,敲击奏乐。

管乐是我们人类的伟大发明。古人打猎后,把猎物吃了,把骨头里的骨髓吸掉,有时在吸骨髓的时候会发出声音,“咻”的一下。我们的祖先注意到这种现象,把吸完骨髓的骨管吹着玩,就发现骨管上开个眼让空气流通,每个眼的位置不同,发出的声音就不同。肉骨头就从食物残渣变成了乐器。这个就是管乐的来源。这个发明很早,考古工作者在湖北发现了一批骨笛,像下图中间的这根骨笛,是一根仙鹤翅膀的骨头做的,根据埋藏的地层推测大约是九千年前的,这根骨笛到现在还能吹。欧洲还发现过两万五千年前的骨笛。

律 字

*甲骨文:

*篆文:

*原指以竖笛定音

因为这个竖笛是人类发明的最早的乐器,所以后来所有的打击乐器、所有的弦乐器要定音的时候,就用竖笛来定音。而“律”字本来的字义,就是描绘定音的动作。所有的乐器都要通过竖笛来定音,所以这个字的引申义就成了音乐的规律,左边有了表示遵循跟从的那个交叉路口。而这个规律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定音要经过无数次的摸索,才能使所有的乐器音调完全一致,听上去悦耳。这个“律”字再引申出自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所以司马迁写《史记》的时候,将对天文物候的观察集中为“律历书”。

商鞅特意把国家公布的成文法用“律”来命名,实际上隐含的意思就是“不可随意更改”。“律”本身尽管是国家公布的,但是它和自然规律一样,是不能够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只能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一般人肯定没有能力去改动法律,他大概是要防止君主来任意改动法律,所以才使用了这个“律”字。

律 令 制 时 代

商鞅将国家正式公布的成文法称为“律”以后,后来各朝各代的法典也都称为“律”。而从西晋开始,形成了律令两大法典并行的传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这是全世界其他地方都没有的。

至少从汉朝开始,朝廷立法就逐步有意识地将“律”和其他的法律分离。到了西晋,明确贯彻立法的原则:“律以正罪名”,就是说“律”是用来定罪量刑的,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刑法典;“令以存事制”, “令”是用来保存国家及社会生活事务制度的。

西晋到明朝的一千二百多年中,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律都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律”,一类叫“令”。“律”就是从反面来规定人们的行为,什么行为不准做,什么行为必须要做,不准做的你做了,必须做的你没做,就要受到怎么样的惩罚。所以,它带来的是消极的、处罚性的后果。凡是有这样的规范都编制在“律”里。“令”原来的字义就是“领”, “领”就是脖子,引申出领着你走的意思,所以“令”就是带领的意思。凡是规定民间可以做什么、怎么来做的法规,称之为“令”。也就是从正面来规定的、积极的、引导的法规,统编为“令”。所以,“令”包含了国家的制度、社会生活的制度。一般来说,“令”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处罚方法,但是在“律”里面会专门有一条“违令罪”,可以打你五十下。

律 的 沿 革

中国历代的“律”,大致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刑法典,有着一目了然的发展脉络。

“律”可以从《法经》开始讲。《法经》是李悝编写的法典蓝本,商鞅带着《法经》到秦国,要按照《法经》的指导来落实立法。但即便是商鞅这样伟大的改革家也没办法,因为秦国已经有了非常多的法律,你可以把国家正式发布的成文法定名为“律”,可是你没有办法削足适履地将秦国已有的法律统统塞到《法经》的六篇里去。所以,商鞅很可能是把《法经》的立法原则带到了秦国,从而整理了秦国已有的成文法律。我们今天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可以找到很多秦国的法律,单律的篇目就有十八篇之多。

秦国统一全中国,秦律也就施行到了全国。秦朝后来虽被汉朝灭掉,但是汉朝沿袭了秦朝的律,秦律就变成了汉律。然后经过三国,汉律被曹魏律、晋律先后取代。南北朝时期,南北分治,但是律还是从汉朝延续下来的。南朝基本延续了晋律。北朝有北周律和北齐律,北齐律后来变成隋朝的《开皇律》,隋朝的“开皇律”又被唐朝继承,被改造为唐律。唐律后来被两宋沿袭,宋朝自己没有立律,讲到律,就是唐律。后来明朝立法的时候仍然以唐律为蓝本,也接受了元朝一些律法。清朝入关后,沿袭了明律,稍作修改就称之为《大清律例》。这些演变过程,我们用下面这张图表就一目了然了:

律典沿革图

在这些律里面,有着承上启下、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可以说有下面几部。

第一部当然是秦律,经商鞅整理后的秦国以及后来秦朝的法典。很可能商鞅按照《法经》的原则,在秦律中增加了具有总则意义的《具律》。后来被汉朝继承,沿用了四个多世纪。

第二部是魏律,也就是曹魏的律典。这是曹操的孙子曹魏明帝即位后于公元229年公布的。这部律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将原来的《具律》改称为《刑名》,放置在全律起首的位置,和我们今天的法典一样,总则放在最前面。这成为以后历代律的通例。

第三部是北齐律。北齐律是在公元564年公布的。这部律号称“科条简要”,全部条文是949条,一共分为十二篇。为什么是十二篇?因为十二这个数字在欧亚大陆的古代都是有神圣意义的,被认为是个吉祥的数字。因为古人很早就发现月相变化十二次差不多正好是一年,而夜空中最明亮的星星之一的木星,它的轨迹周期也是十二年。所以十二具有完整、全面的意思。在这之前,秦汉律的篇目大约总有上百篇,曹魏律是十八篇,晋律是二十篇,而北齐律精简到十二篇,后来隋律、唐律也都是十二篇。北齐律还将总则部分的篇章定名为“名例”,被后世各代沿袭。

第四部是唐律。唐律是651年公布的,653年又增加了立法的解释叫“律疏”,一起颁布。一共是十二篇,502条。我们今天能够看到的最早、最完整的律,就是唐律。一字不缺,完整地保存到了今天。最早的刻本是元代的,书名《唐律疏议》,现在沿用这个称呼。这部法典非常了不起,条文之间高度完整统一,逻辑分明。日本法史学家仁井田陞在他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中曾经说,《唐律疏议》是公元7世纪的作品,放到一千两百年以后的19世纪的欧洲,和19世纪主要欧洲国家的刑法典相比,毫不逊色。

第五部是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多次公布律典,其中洪武七年律就是完全按照《唐律疏议》来编制的。后来1389年初新修订公布。其最大的特点是不再采用十二篇的体例,而是在名例律下,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命名篇章,形成了七篇章的体例,总共460条。清朝入关以后,全盘继承明律,仅仅做了一些小部分的删改,律条436条。

由此可见,历史上的律基本上是从秦律开始一脉相承。

令 的 演 变

中国传统法典的另外一条线索就是“令”,就是规定你可以怎么做、应该怎么做的行为规范。形成这样的规范性法典,是从西晋开始的。

在西晋以前,秦朝的“令”和汉朝的“令”,都是指朝廷公布的单行法规。秦始皇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即皇帝下达的指示命令称为“制”“诏”,具有最高的效力。秦汉时如果需要制定某项单行法规,或者由皇帝直接下达制、诏指示,诏书或制书中往往有“具为令”或“著为令”的表述,即要求大臣进一步拟定法规的细节;或者由大臣提出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交由有关部门起草法规条文,再经皇帝以制、诏批准发布,即成为“令”。这种单行法规的涉及面很广,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在秦汉时期,“令”也是“律”的一个重要来源,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 杜周传》),即前一个皇帝所颁布的令,如果在他死后仍然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就编入“律”的相关篇目;而当时在位的皇帝所发布的一般都称之为“令”。比如秦始皇颁布禁止私人收藏书籍的“挟书令”,到西汉惠帝四年(前191)“除挟书律”时则由“令”改称为“律”。令的条文一般仍然保留其立法的过程,比如大臣提出的立法建议、皇帝的批准,等等。但是在改编进入律的相关篇目后,就成为单纯的法条,不再有立法过程的痕迹。

因为两汉绵延了四百多年,法律的体例也有所变化,“令”与“律”开始逐步分家,刑事方面的条文仍然保留在“律”中,而行政部分的、社会生活方面的单行法规逐渐径称为“令”,不再归并到“律”里,编制为“令甲”“令乙”的汇编。到了东汉末年,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掌控大权,但又不能直接全面修改“律”,因此采用将“令”单独编制为法典的办法,编制了“军中令”,其中包含多个篇目。后来魏明帝颁布魏律的时候,也编制过一些单独的令。

到了晋朝明确律令并行的法典体系,“令”就完全不包括任何单纯的刑事法规,而将“令”作为制度性的法典,与“律”一起公布,二者并行实施。此后这个“令”也就一脉相承下来。它的篇章结构一直到宋朝都没有太大的变化。前面将近一半的篇目都是规定国家机构的有关制度,后面一部分则是有关社会生活的制度,比如说婚姻令、衣服令之类。归纳不了的就都放在“杂令”这个篇目里,包括了怎么做买卖、欠债怎么还钱等民事方面的规范。

令典沿革图

从这张沿革演变的图可以看到,“令”的发展几乎也是一脉相承的,从西晋到宋朝,“令”的篇章结构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当然,条文的变化应该很多,可是遗憾的是,我们今天看不到一部明朝以前完整的“令”。最后一部“令”是《大明令》,完整地保留到了今天。可是这部《大明令》已经不再是典型的、一脉相承的“令”了,它是一部非常简单的法典,不再是原来那种包罗万象、条文动辄数千条的大型法典,它只有147条,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其中的《刑令》,原是作为同时公布的第一部《大明律》配套的刑事法规总则,与历代令的体例完全不合。因此,可以说明朝摒弃了两大并行法典的传统,不再试图将国家政府机构与社会生活制度统编于一部法典,而是采用了颁布大量的有关单行法规的办法来加以规范。

本讲小结

和世界文明古国情况相似,中国古代也曾经历过不成文习惯法的阶段,统治者本部族习惯法称为“礼”,由本部族成员遵循。而对于非本部族的外来人采用称之为“刑”的习惯法。

至春秋晚期,中国迅速进入到成文法时代,并且在战国初年就已经开始了法典化的过程,形成了“律”的法典体系。而在西晋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入到律令并行法典的时代,“律”相当于今天的刑法典,“令”则是包括了国家行政事务和人民社会生活的制度性法典。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色。

并行的律、令两大法典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其基本结构与内容一脉相承,体现了很强的稳定性。但自明朝开始,不再编制完整的“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