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有什么意义?
(1)提升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格,推进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水平的提升。区县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提升了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设的规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县级人大的机构设置有了新的进展。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本身虽然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但却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专门机构。法律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也就是说,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除了作为综合性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之外,又多了一类专门性常设机构——专门委员会。在一定意义上,这两种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功能互补、相得益彰,共同承担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工作。当然,就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两种常设机构而言,其法律地位是有着原则性区别的。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法律地位比专委会要高;人大专委会是工作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的领导。二是县级人大行使法定职权的路径有了新的扩展。按照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具有常委会工作机构不具有的某些职权。比如,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的权力;比如,就工作对象制定的某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其进行修改的权力,而这些职权是常委会工作机构所不具有的。可以这样说,凡是工作机构能够做的,专门委员会都能够做;某些工作机构不能够做的,专门委员会也能够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既突破了县级人大机构的设置层级,也拓展了其履职的有效途径,从而大大地提升了县级人大的规格,给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增添了新的机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大大加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制度力量和组织基础。
(2)扩大了代表履职的渠道,拓展了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制度途径和组织形式。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从而扩展和延伸了人大履职的时间和空间;而这也就为更多的人大代表制度性地参与人大工作、履行代表职务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渠道。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这样,就注定要有一批代表进入各个专门委员会,而且他们必须经常参加专委会的工作,包括出席会议、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报告、视察调研等。而经常性地参与人大工作,也就成为这些代表履职的一种新常态。同时,根据北京市等地方人大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组织代表履职小组,参与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的做法,在专委会周围会形成更大的代表履职群体;专委会也就因此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相关领域人大代表之间沟通的新桥梁、联系的新纽带,从而大大加强了国家机关与代表之间的密切联系,并由此加强了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提高了人民意愿依法有序地进入国家决策体制的概率。显然,这既是对代表履职渠道的扩大,也是对更多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制度途径和组织形式的拓展。
(3)促进了县级人大工作的专业化、经常化,提升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和履职水平。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其直接结果就是促进了这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专业化、经常化,是基层人大通过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工作提升的一个重大进展。我们知道,某些地方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存在工作效率不高和履职能力不强的问题,原因当然可以列出许多,但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专业化不高和经常化不够。由于专业化水平不高,批评说不到重点,监督戳不到要害,建议提不到点子上,就很难提高履职质量和工作效率;由于经常化不够(比如常委会两个月一次会议等),议题不可能安排很多,工作面不可能覆盖很大,一些应该由人大讨论决定的事情没有做到,一些应该由人大监督的事情也没有到位。而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方面着眼于更加专业性地履行职责,一方面着眼于更加经常性地开展工作,这将会大大地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这也是通过组织制度的完善来促进工作提升的重大步骤。而且,一些地方尝试由人大常委会授权,专委会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某些监督工作,从而扩大了常委会监督的覆盖面,解决了对某些事项常委会无暇监督的问题,从而也使得常委会工作进一步经常化。总之,我们相信县级人大建立专委会这件事情,不但对推动县级人大会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也会对各级人大的完善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而进一步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