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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府采购工程货物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问:某政府投资项目,该项目中工程材料为230万元,建设单位拟自行采购后提供给施工单位。请问:与该项目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该项目是否应当招标?
答:《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均明确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该货物采购项目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且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采购项目,应遵循《招标投标法》体系相关规定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