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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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供应商各评分要素具体得分是否应当公开?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某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称其投标价格最低却未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未向其公布得分情况,使其无法核实与确认评标结果的合法性,要求采购人公开供应商各评分要素具体得分。请问:供应商各评分要素具体得分是否应当公开?

答: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为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供应商的具体得分情况并不在公开的内容中,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因此,对于评标过程中的评委打分、讨论意见和评标报告等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以减少评标工作的负面影响和不当干扰。从这个角度来讲,各投标人得分情况也不得公开或泄露,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委都应当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