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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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是否应该公示被废标的投标人名单和废标原因?

问:某单位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人提出要求在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中公示哪几家投标人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废标,并公示投标人有哪些具体条款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这个要求合理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因此,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而废标的,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发布废标公告并说明原因。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以及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因,都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