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综合篇
第一章 法律适用
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活动?
问: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用计算机。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否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答:很多人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感到困惑。《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确立了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辖权。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排除《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辖,因此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实则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又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单独预留了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无论是工程还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则优先适用。
《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