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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能否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和固定的专业维修人员?
问:某修理设备购置项目,在维修、维护、培训方面均需要提供长期、优质的本地化服务,以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且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及时的上门调试服务和备件,故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市的,则在本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和固定的专业维修人员。请问: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有正式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在本项目中,作为一个货物采购项目,同时涉及货物的培训使用及维修服务等问题。按照通常惯例,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所售商品的本地化售后服务提出承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培训使用及维修服务以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但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市的,则在本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这就导致了在招标之前没有在本市工商注册的供应商都不能参加此次招标。然而,经工商注册的办事机构,并非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必要条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售后服务机构是在本地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机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