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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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问:某民办大学网络中心机房设备采购项目,计划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精密空调和UPS等设备,项目使用自有资金,该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只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构成“政府采购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项目必须是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项目采购主体是民办大学,且资金来源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活动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应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