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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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必须要提供财务报表?

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其中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供应商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其响应文件中必须要提供的材料,那么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不了上年度财务报表,怎么办?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按年编制财务报表。采购当年新成立的公司,上一年并无经营活动,也就不会有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如果一味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以此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那就等同于限制新成立的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就等于排斥了新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这无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为了给新成立的公司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采取出具银行资信证明等做法,以证明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也较好地解决了新成立的企业被排斥在政府采购市场以外的难点问题。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如为本年新设立企业,提供其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供应商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