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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未取得生产商“授权”投标,能否认定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问:某公司所投产品为某机床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获得了机床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有效授权,但在将该公司公示为中标候选人之后,机床公司来函声明对该公司的授权予以作废,此时能否认定该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机床公司的制造商授权书,评标委员会仅依据其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料来评审,并不寻求外部证据。之后,制造商来函作废原有授权,不应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且制造商授权不是衡量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投标产品质量能否保证的唯一条件。以投标人没有制造商授权为由,认为其所投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或者认为其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缺乏事实依据。如果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中标产品,采购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