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世界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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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

在个人与整体、社会与国家之间,自由空间怎么划最利于发展生产,怎么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协调矛盾,这是产权命题,是产权经济学,应该回到学术的基础上来讨论问题。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这几句话点到几个问题。第一,“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第二,“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第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这些问题还不完全是界定完保护就行了,它为什么难保护呢?就是执行成本太高。执行成本高有各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界定还不到位。所以,要真正保护现有的财产权利,还得进一步改革产权。

农业土地

农业土地是最早改革的领域。包产到户后,农民的温饱和贫困问题基本解决。集体土地再也不是完全集体耕作,而是可以家庭承包经营,使用、利用、收益、转让,全都有法律保护。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甚至大规模转让,这个已经发生,现在,工商业也开始进入农业活动了。

但是留了一个尾巴,这个尾巴非常隐蔽,它在很多地方保留着:农户如果人口发生变化,它还有权利要求重新调整土地,这是真正集体经济的一个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开始是10年、15年、30年不变,现在是长久不变。这在上层建筑里已经没有很大的分歧,但在基层不行。我家人口多了,他家人口减了,这家女儿嫁出去了,那家儿子娶媳妇进来了。每个家庭当年平等承包的土地,就变成人均土地不平等了,所以不断产生调地要求。这么调下去,还有长久不变吗?调地的难度很高,我们的改革是承认集体经济,在基层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1988年,贵州省遵义地区湄潭县做了个试验。当时农村深化改革,很多事情想不出什么办法,就让各地做试验,各地试什么东西各地上报,贵州省报了个题目叫“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当时觉得难以接受,人口多了,地不调,不就变穷了吗?那时农民主要还是靠农业生存。不断调土地,土地不断细碎化,人们就把注意力放在这块耕地里,不往外走。怎么让农民接受?要做好多工作,农民有不同意见。那些人口变少的农户同意不调,那些可以外出打工的家庭同意不调。后来政府做了工作,给一些资金,培训农民,往耕地以外的资源走。再往后就是外出打工,搞工商业。湄潭县这个试验从1988年一直坚持到现在,就是不动地,叫作“人丁变化,永不动地”。

这个经验在湄潭成功了,能不能扩大呢?中央的方针开始是建议考虑湄潭这个办法,供大家学习,后来就逐步推广,再后来写进了法律,2002年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候写进去了,承包期限内不要动地。这个承包期限原来是15年,后来是30年,再后来是长久不变。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居民是居委会自治,农村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有六个功能,其中第一条是管理集体土地。中国现在是双轨制。一个是湄潭经验,村民同意永远不调,有不少农村地区确实再也没有调地。但是还有一些地方,用村民自治法,因为是村民自治,可以通过举手表决调还是不调,多数人同意调就调。所以,今天中国农村就有了这个尾巴。

为什么说是尾巴呢?你想想看,土地过几年就要调,那它怎么转让?公司进去签50年、70年的合同,大规模整理土地,要搞现代农业,过两年农民说,这里的土地关系还要调,后面的资源更优利用就做不到。相反的一种意见认为,这个公平啊,可以防止农村出现矛盾,人口多了就多分一块地。中国两千年历史上,你家人口多了,可以分邻居家的地吗?从来没有的。个人财产真叫私人财产,父辈的财产不是儿子就可以平分的,父辈的财产要写个遗嘱,说给谁就给谁,不给你就不给你。

在这个基础之上,家庭内的土地你去分就算了,但是如果你要跨家庭重新调整土地,那么,什么恒产、什么恒心,怎么会有?那还怎么转让?转让的成本就非常高,这个事情就卡在这里。国务院要求,2016年完成全国不动产登记,这个事情非常大。颁一张土地证,颁证以后,人口积累到一定程度,要求再调,很多地方打算上一轮签的30年合约到期后就要调地,但到现在都没有解决。有些地方已经不打算调了,这样转让就有了基础。有些地方还做不到。这个问题应该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解决。

有人认为这样对农民有好处,其实这是害农民,因为你把农民锁在土地里。人的心理倾向是,如果这里有一个凭身份就可以拿的东西,他就不走了。大家都说农村没有人了,这个观察是有问题的。农业对GDP的贡献就是7%~8%,加上补贴,也不过9%。你看农村还有多少人口?为什么那么多人还在里面?这对国民经济的资源配置,对劳动力价格的上涨,在宏观上都有影响,所以产权还要再划下去。

我们这个集体模式其实是从苏联学来的,苏联处于北方高纬度地带,地广人稀。它是村社的传统,到村社领一块地种,人一死,就把地还给村社。依据中国人口和土地的要素禀赋,怎么能学这套东西呢?但是一旦学来,它就变成了传统,变成了利益。

问题更大的是建设用地、盖房子的地。其实到今天为止,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还没有落实。该修正案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没有说只有国有土地才可以转让,但到今天为止,生效的只是国有土地转让暂行规定,这也是我国土地市场、土地财政的法律基础。而集体土地呢?不能转让。这也构成城乡很大的问题,包括供地机制。现在国有土地可以入市,但这个当时也是匆匆忙忙从香港学来的,设定的使用期限为40年、50年、70年。然后呢,地价怎么定?70年期限到了,怎么办?到时候是地产税制度,还是土地批租制度?我国的土地制度还没有完全理顺。

非国有土地

非国有土地,国家可以征用。《宪法》规定的征用,有一个前置词,为了“公共利益”。现在为了商业利益,都征用土地,这是我们国家很大的一件事。你拿去是商用,又不是建国防基地,又不是修水利工程,怎么可以随便动用征用权呢?你是商业利用,他也是商业利用,来个竞价吧,这才是市场配置资源,要有个基本公道才对啊。

这个改革非常难,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讲要逐步收缩征地规模。所以实际上在整个决策层,这一点大家都认为不对,但如果征地规模收缩,国民经济建设怎么办?遇到经济下行,需要投资拉动的时候,怎么办?其实4万亿元投资,不光是财政和信贷,首先就是大量的征地。真正公共用途的征地没有问题,美国也征地,日本也征地,但今天中国城市化大量征地是商业用途,在公益上就讲不通。

现在,农民也大量占地搞建设,一块就是宅基地。到今天为止,这个权利还是硬硬的,叫一户一宅,年轻人一结婚,就领一块地,全世界哪有这种制度?免费领一块地,领了以后,这块地只能自己盖房子,自己住,不能转让。2.4亿农民都进了城,很多房子平时根本就没有人住,就过年回去住那么十来天、半个月,但是同样占地、占资源、占投资、占农民的储蓄。在这个问题上,始终有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我们的安全阀门,万一农民在外面经商失败,回家还有个依靠,不至于流离失所。但是,如果在城里都没有机会,农村怎么会有机会呢?

这件事情对农民的影响很大。很多土地都已进入市场,但是不合法,成了小产权。中国现在有多少老百姓的物业是小产权?悬在空中,说不定哪天就会有问题。什么恒产恒心?法律上不支持。政府不是根据法案,而是通过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城市居民不能买小产权房。这是财产权利问题。这个物业有人愿意买,他出价高,你不让他买,这不就是产权的有效性问题吗?

国企国资

经过1997—1998年的改革,国企大面积亏损的问题解决了,能卖就卖,能出租就出租,抓大放小,留下的国有企业大量盈利。当年就是因为亏损才推动了改革,三年脱困了。当时整个国企账面就是亏的,这是1997年改革的合法性。

那新的问题来了,国企亏损问题解决以后,下一个改革动力是什么?

第一,是对还要不要改,没有高度共识。仔细观察国有企业的情况,整体来看国有企业赚了很多钱,账面上非常好看。但作为大集团,内部可能有交叉补贴,自己投资了很多东西是亏的,加到一起是盈利的。这个问题是权力问题,全国人民同意搞这些掩盖在里面的亏损项目吗?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你是国有企业,全民的企业,利润上交怎么定?多年来,国有企业的利润却是自己自由支配,这也是国有企业这些年追求利润的动力,挣钱了我的地盘就大。

第三,有很多领域,特别是央企中很大一部分,是不准别人进去做这个生意的,它又是基础的产品和服务,这种利润是国民经济的成本。国民经济是连在一起的,如果我非买你这个东西不可,那就是我的成本,你的利润越高,其他行业的成本就越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你要不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因为它独家经营,你看不出来它优不优。

最严重的问题是,反腐暴露出来大量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权。从法律上讲,国企是全国人民的,事实上呢?一些国企成了少数人的囊中之物。这个问题不解决,可不仅是经济问题。如果是问题导向,就应该面对问题,进一步探索,怎么把国有资产的权限划得更清楚。有什么问题,就解决这个问题,把里面的效率和公正进一步发挥出来。

过去国企亏损你要改,现在我盈利了,怎么还要改?确实得师出有名。要改的话,老经验,就是分类改,抓大放小,中国就是这么改出来的。在今天的中国,国企普遍盈利、情况普遍改善,账面资产财务情况都改善了,这种情况怎么分类?怎么定义这些企业?这些问题没有解决。

混改

混改不是在市场同一个行业里既有国企也有民企,而是在企业的治理结构里让它们混到一起。对混改,各地做了一些试验,问题挺尖锐的。

首先是资产定价,这个难度非常大。上海探索的经验是,怎么作价都不对,干脆上市,由市场来定价。现在企业社保缴付比例太高,怎么解决呢?因为社保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以后急急忙忙建起来的,负担很重,再加上社保机制里有些内容没有理顺,缴付比例很高,很多企业被压垮了。社保将来的支付压力会更大。一个办法就是把现在盈利的企业划进社保,降低社保的缴付比例。但是划转的力度,真正降下来的少。还有一类企业是公益性的,例如,北京地铁公司有大量的财政补贴,这种公司怎么考核?怎么要求它的行为像市场竞争公司一样?它做不到。干脆就使用价值考核,看你给国民提供了多少服务,服务质量怎么样。对整个国企、国资的改革,大家期望很高,但是现在看来,推进得不那么理想。

民资保护

我们已经承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但说到平等保护,那还是一个长远目标。事实上存在不平等,才需要说平等保护。个别地方资产都被夺走了,这个资产怎么作价?怎么赔偿?这个财务数据是可观的,可不是判错多少年赔你多少,那个钱是小钱。企业资产一旦被动过,它是有机会成本的,将来怎么衡量?这个损失很大。民营企业肥了,就会诱发很多公权力把它作为一个目标。要保全民营资产,因为这个资产某种意义上是社会的,它有就业、有税收。当然历史地看,我们有很大进步了,但是离现代经济的要求、离中央提出的平等保护还有很大的距离。

创新

这几年“双创”喊得非常响,“双创”靠科学家。科学家绝大部分是国家的,大学是国家的,研究所是国家的,但是发明是他个人的,这两种力量都对最后的发明做了贡献,怎么区分?怎么分配?一不小心就涉及国有资产。现在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可是这个法律与美国1980年通过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依据《拜杜法案》,不管是联邦的钱、军队的钱、国家基金的钱、国家实验室的钱,出来的成果都是大学的。大学通过一个专利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专利,谁要用,包括发明这个专利的大学教授本身,交一个使用费,就可以拿去创业。通过这个法案就找到了界定的方法,划清楚了边界。

管制

私有制下,如果你对社会有冒犯,它一定给你加限值。公有制要开放,如果技术上要排他,它一定要增加使用的规则。所以这个管制是不可少的,从产权角度看,一定要有管制。过去,依据当时的技术条件、观念、法律,形成了一套管理制度。现在技术变化了,管理制度要不要变化?当年的网络电话就是被电信管理部门压下去了,把人抓起来了。那是1998年底,以色列网络电话软件刚成熟不久,中国民间对此很敏感,应用了。但因为国家实行电信专营,结果抓人,没收机器。

现在的不当管制是国民经济中很大的问题。注册公司,这两年办手续有很大的变化。那些不合理的东西,有的部门还是抓得牢牢的。命脉行业,非公准入的门,到底开放到什么程度?铁路、电信、铁路、民航,这些大领域,不是没有投资需求,相应的管制要改变。管制就是要求政府圈、民企圈、国企圈,这几个圈的边界要非常仔细地重新调整。

类似的议题还有很多,环保大量的问题是产权问题。解决环保问题的时候,还会产生新的产权问题。一个大活动要搞好,很多工厂就停掉,要补偿吗?不补偿。如果它是环评通过的,人家的资产实际上受到了侵犯;如果环评没通过,是另外一回事。不能由一部分公民为了整个社会利益,承担特别重的负担,要平等。

20世纪有很多争论。科斯的提法就比较好,就是产权界定与再界定的过程,是基于经验的。不能基于一个理想化的最优解,一股脑儿往这边冲,或者掉头往那边冲,经不起检验。在个人与整体、社会与国家之间,自由空间怎么划最利于发展生产,怎么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协调矛盾,这是产权命题,是产权经济学,应该回到学术的基础上来讨论问题。

(本文刊于《科学发展》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