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494-2014 电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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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在电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除核电工程和水电工程之外的电力工程。

1.0.3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2 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

3 330kV及以上的变电站;

4 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

5 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电力工程。

1.0.4 电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