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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 筑 物
5.1 防火分区
5.1.1 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不限。
5.1.2 高层副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3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的厂房内布置丙类的生产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