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8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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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利工程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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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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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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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厂房、泵站厂房、室外变电站和室外开关站构架,不应低于二级;

2 通航建筑物和水闸,除卷扬启闭机室不应低于三级外,其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3 独立的辅助生产建筑物,除机械试验室、电工修理间、机械修配厂、水工观测仪表室、水处理室和水化验室不应低于三级外,其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4 综合的辅助生产建筑物,不应低于二级。

3.0.3 枢纽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