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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利工程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续表3.0.1
续表3.0.1
3.0.2 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厂房、泵站厂房、室外变电站和室外开关站构架,不应低于二级;
2 通航建筑物和水闸,除卷扬启闭机室不应低于三级外,其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3 独立的辅助生产建筑物,除机械试验室、电工修理间、机械修配厂、水工观测仪表室、水处理室和水化验室不应低于三级外,其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4 综合的辅助生产建筑物,不应低于二级。
3.0.3 枢纽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