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用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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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理解与适用

[合同主体变更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除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合同转让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主合同效力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其他仲裁条款的引用]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