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用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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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理解与适用

[仲裁答辩程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答辩程序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45天内提交答辩书,后者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辩书。相同之处在于:(1)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2)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3)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4)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条文参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5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