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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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注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而有权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是指受到直接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相对人而受到损害;另一种情况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而受到损害。因以上两种情况受损的人都是直接受害人,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上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比公民的范围要广,除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外,还包括无国籍人。自然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受害的公民本人;②当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③受害人的继承人;④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团体法人。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企业、机关、事业及团体法人,在赔偿范围内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该法人在取得赔偿前终止,则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符合法人条件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同法人一样,这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侵害,也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其在取得赔偿前由于解散或被撤销、取缔等原因而终止,则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组织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除上述主体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1)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应用

23.如何确定已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确定。我国继承法上规定了两种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远近,由法律确立在一定范围内以均等分配的方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而取得继承权的人。

与已死亡的受害公民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主要是指在上述继承人之外与受害公民有其他扶养关系的亲属,一般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是受害公民的亲属;(2)与受害公民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这样,对于与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但有扶养关系的人,例如慈善人士,也没有赔偿请求权。

同时存在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时,如果继承人不放弃赔偿请求权,则其他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人不能提出赔偿请求。

24.法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的情形有哪些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但以下情况例外:

(1)法人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后,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

(2)法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仍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3)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注销,仍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配套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10、11条;《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第8、9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16条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注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我国采取职权主义设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充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指由于在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承担赔偿义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是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大类执法机关。这里的法律、法规具有特定的含义: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委托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来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应用

25.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些情况

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所以分清谁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具体而言,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单独赔偿义务机关。即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谁实施侵权行为,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致害主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则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注意所属指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一定是该工作人员所隶属的行政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有利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需要说明的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的两个以上部门,也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和组织;并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意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机关应当赔偿,赔偿后可以要求其他有连带责任的行政机关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引起行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3)授权组织作赔偿义务机关。授权的一个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使本不具有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也取得了国家公权力主体的地位,在授权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卫生防疫站、食品监督检验所等,本不是行政机关,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了行政主体地位,可行使被授予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职权。

(4)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行政机关将部分职权委托给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行政较为普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属于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关”,是指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或者公务之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联系。凡是接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为了行使委托的职权或者是为了执行委托的公务而实施的行为,都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因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有监管的责任。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根据需要行政机关会有被撤销的情况。如果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会出现赔偿义务机关变更的情况。行政机关被撤销,作为法人的行政机关已终止,一般会有其他的机关承受其职权、职责,被撤销机关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也应由其承受,从而成为新的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被撤销机关的职权已不存在,便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这时一般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受其职权。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并不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法律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由他们作赔偿义务机关。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9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5—7条;《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12—14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29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5—7条

第八条【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注解

本条是关于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只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且因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仅对加重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连带责任。

应用

26.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按下列办法确定:(1)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减轻损害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加重受害人损害的,复议机关和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注意,此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有两个,但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承担义务。

配套

《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