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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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配套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