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规定,2008年5月1日之前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强化了各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本法共分四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规定了本法的总则,确立了调解、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第二、三章是关于调解与仲裁的程序性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以进行仲裁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本法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立了数额较少或者事实清楚、标准明确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同时,关于调解与仲裁的人员资格与执行方面,本法并没有作详细规定,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是附则。附则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附则还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解;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一致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制保障。